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2018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国家正式下达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及“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名称: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第六条国标代码:12934
第七条办学地点:江西省赣州市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立项单位、江西省应用技术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单位)
第九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应用技术型本科(合作培养)
第十条办学特色:学校秉承立艺树人的校训,坚持以师生为根本,遵循特色办学、开放办学、合作办学的理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是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是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4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简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全国就业竞争力示范校,是江西省文明单位、江西省“森林校园”、江西省“平安校园”。开设有2个职教本科专业(合作)、44个高职专业,中央财政支持专业提升产业发展重点项目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4个,省级示范建设专业5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建设专业2个,省级人才培养创新试验区2个,国家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省部级精品课程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程27门,30余个校企合作“订单班”,实行“定制化”人才培养模式,企业全程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培养学生,保障学生定向就业。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计划公示: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四条外语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加分规定: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开班原则:每个专业选报人数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十七条录取查询:录取结果将按上级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四章入学、收费、奖助、毕业及就业
第十八条健康状况要求:新生入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及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5000元/人·年,住宿费为900元/人·年。
第二十条奖助学政策:经评定,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档4000元/人·年,二档3000元/人·年,三档2000元/人·年);文、理科考生分数达到全国统考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本科(二本及以上)录取线的新生,给予学费全免就读的奖励;校内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历证书:学习期满或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统一编号的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同时经考试合格并通过鉴定可获得高、中级技能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就业:学校与1000余家单位建立合作,通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多年均在90%以上,名列江西省同类院校前茅,是“2014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就业竞争力示范校。连续多年被评为江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邮编:341000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