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西水利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规范招生管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2020年招生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江西水利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江西水利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兼顾“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江西水利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476),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办学性质: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水利厅,学制:三年,校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山路99号 ,邮编:330013
第四条学校历史:学院始建于1956年,前身是江西水利电力学院,隶属江西省水利厅。
第五条专业设置: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给排水工程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制作技术、电子商务、会计、物流金融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数控技术、茶艺与茶叶营销、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环境艺术设计、无人机应用技术、视觉传播设计25个社会需求专业,以就业市场为导向,依据水电行业设计、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的岗位而设置,形成了金融、电力、电气、茶艺、工程概预算、勘测、施工、管理等涵盖水电行业各个领域的较为完整的专业体系,专业与专业之间既相互交叉、又注重差异化发展,为培养触类旁通式的“管理型技术”人才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江西水利职业学院学院成立以学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日常工作。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学院建立了分层负责、纪委全程监督、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的招生录取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条江西水利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招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录取批次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考试院)公布的2020招生计划。
第八条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和学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学院将向有关招生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进行调剂,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外语语种不限,文理兼收,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文化考试,二是综合素质测试。录取过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总分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 进行。总分成绩相同依次按语文附加分从高到低录取,附加分相同, 按综合技能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技能分数相同,按数 学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数学分数相同,按语文分数从高分 到低分依次录取。“联合培养”考生录取分数线另行划定。学院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上线考生填报学院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满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满,则依次类推。学校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入学后,学院以上述文件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结果的公布:江西省教育厅网站查询;学校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学院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原则,按江西省中考录取规定办理。
第五章其它
第十条 收费标准:执行江西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学费为5000元/人·年,住宿费为600-1000元/人·年。资助与奖励政策: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经评定,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档4400元/人·年,二档3300元/人·年,三档2200元/人·年),国家助学贷款8000元/人·年,办理程序依据《高等学院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学院为特困生提供勤工俭学资助。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江西水利职业学院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江西水利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江西水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