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二、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
三、学院国标代码:12601,湖南省代码:4712
四、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五、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六、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七、学院简介: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称:湘警职院)是2003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湖南省司法厅主办主管的全省唯一一所警察体制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既是全省司法行政人才培养基地,又是湖南省司法警官培训中心,承担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才培养、警察(干部)培训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研等多重任务。2009年被中央政法委确定为全国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2013年被确定为省级示范(骨干)职业学院。
学院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在校学生近5000人。现有执行系、司法系、法律系、管理系、基础课部、政教部、警体训练部、电教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等教学教辅机构和宣传教育处、组织人事处、办公室等党政管理及群团机构。学院建有司法应用、司法技术两个省级一流特色专业群和社会治理与服务校级特色专业群,共开设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司法鉴定技术、司法警务、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戒毒矫治技术、法律事务、社区矫正、法律文秘、经济信息管理、心理咨询、公共事务管理、社会工作等18个专业。学院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具有“双师型”资质的教师队伍,目前在职教职工3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66人,中级职称105人。
学院以服务“法治湖南、平安湖南、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己任,明确了“特色鲜明、省内示范、全国同类领先”的发展目标定位、“立足司法行政、面向政法系统、服务社会治理”的服务面向定位、“对接行业一线需求,培养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技能过硬、身心健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法律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组建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首个职业教育集团,形成了“校局联盟、校狱(所)合作”的集团化办学模式、“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特色和“德、能、行三位一体”的警务化育人特色,内涵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学院先后被省教育厅评为“学生管理先进单位”、“教学管理优秀学校”、“后勤管理先进单位”、“招生工作先进单位”,并被授予“长沙市花园式单位”、“省直文明卫生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湖南省平安高校”、“湖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湖南省五四红旗团委”、“全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湖南日报、红网、腾讯网等主流媒体先后多次对学院办学成绩予以宣传报道。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院领导任副主任,由院办公室、招就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各系、基础课部、计财处、警体部、学生处、后勤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招生政策、招生方案和计划,组织和指导招生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五条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9年我院面向全国18个省市招生,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招办,向社会公布,分专业具体计划以各省考试院《招生与考试》公布信息为准;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办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按各省教育考试院对填报我院志愿考生的抛档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因用人单位对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专业有男女比例要求,建议女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因用人单位对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专业的有身高要求,请身高170cm以下的男生,160cm以下的女生谨慎报考。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培养。
第十四条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到的学生,学院不提供学生档案等有关资料,录取通知书随即失效,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
第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地点: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
邮编:4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