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助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山东大学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四类。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教育部下达基准名额与基准金额。学校根据基准名额与金额确定当年度的受资助人数与资助标准。
(二)山东大学助学金
山东大学助学金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设立,用于资助当年度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山东大学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按月发放(2月、8月不发放),资助人数视当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而定。
(三)社会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是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助学金,评审条件、资助人数及金额按学校或学院与设立助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四)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由于家庭或本人突发性变故等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资助人数及标准视学生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各类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五)足额缴纳学宿费;
(六)家庭经济困难;
(七)承诺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助学金的评审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评审机构
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各学院组建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六条评审原则
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审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助人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助人选)、两级公示制度(学院、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获助人选。公示无异议,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助人选进行评审。
(四)确定人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拟获助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获助名单。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助学金由学校发放至获助学生缴费银行存折。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山大学字[2006]1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