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主办单位:湖北省公安厅;
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
(一)提前批本科:治安学、治安学(交通管理方向)、侦查学、侦查学(视频侦查方向)、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方向)、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
(二)第二批本科: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专业。
(三)提前批专科: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专业。
(四)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各专业报考条件遵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报考我院提前批本、专科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面试,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审:公安专业考生按照公安部《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二)体能测试: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身体条件:按照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执行。
(四)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未婚,年龄不超过22岁(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五)湖北户籍的生源。
(六)面试地点、时间: 6月底将在湖北警官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详细面试时间和地点(网址http://zsxx.hbpa.edu.cn/index.htm)。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提前批公安类本、专科
政审、面试、体能和体检测试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第二批本科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学院招生相关条件的考生,以及学院招生计划已满,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我校录取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我院录取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报考条件及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极少数没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学校在学生入学后协助其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在校期间,学生着统一制式服装,接受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2016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湖北警官学院授权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