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学金包括综合类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综合类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评选比例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给学校的名额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评选比例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给学校的名额执行。
3、省政府奖学金
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6000元。评选比例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给学校的名额执行。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由省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评选比例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给学校的名额执行。
5、优秀学生奖学金
由学校事业性收入的5%中出资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用于奖励在校生中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评选名额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800元/人、评选名额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400元/人、评选名额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5%。
6、社会奖学金
由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由资助方和学校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由学校事业性收入的5%中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项奖金2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省级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详见各项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按《济宁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细则》执行。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道德风尚奖:品德高尚,坚持做好人好事,并得到广大师生认可;积极与不文明现象和不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
(二)学习进步奖:当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及格,且较上一学年有较大进步,综合排名成绩提高30%(含)以上。
(三)社会实践奖: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卓有成效开展诸如参观考察、社会调研、科学扶贫、文化宣传等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工作成绩突出,但本学年未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四)科研创新奖:积极进行科研活动,成果丰富者,或在某一方面有所发明、有所创造。
(五)组织能力奖:从事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并担任一定职务,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师生公认,综合排名成绩在班内前50%。
(六)卫生先进奖:宿舍建设表现优秀,被评优文明宿舍的本宿舍成员。
(七)文艺特长奖: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演出或校级以上比赛的主要演员;参加校级文艺演出的主要演员;具有一定文艺特长,在学校开展的文艺活动中有较大贡献者。
(八)体育贡献奖:在校级以上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光者;校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者。
(九)特殊贡献奖: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
因有违反校规校级行为受到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不能评定各类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机构、原则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办公室为评审小组的办事机构。奖学金评定工作由辅导员主持,院(系)评审小组组长负责。各年级评定结果由评审小组审核后,报院(系)学生管理科汇总,然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按照评选比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年级、院(系)、学校三级评审,拟获奖学生名单院(系)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学校通过颁发获奖证书和(或)发放奖金的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条 学生可获得两项综合类奖学金或多项单项奖学金,原则上综合类和单项类不重复,单项类可获多项,特殊情况下同时获综合类和单项类时,单项类只发证书不发奖金。
第十一条 参加缓考的学生不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一年级学生和毕业生不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宁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