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新建“中国公共卫生大学”,教育部回复了!
11月25日,教育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91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公布了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我国公共卫生防疫体系的建议”中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的答复。
《答复》中强调要提高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公共卫生教育,并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学科专业建设。《答复》指出“在‘双一流’建设中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在13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已有26所设有公共卫生学院,支持北京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纳入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关于加快建立一所国家重点的“中国公共卫生大学”的建议,教育部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2017年2月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十三五”高校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对“十三五”高校设置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按照《意见》要求,各省份应在逐校明确存量高校办学定位、服务面向、主要学科专业布局和办学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优化结构、补充短板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并报教育部备案,作为“十三五”时期高校设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十三五”时期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等相关事项,均须严格按照规划有序实施。建立中国公共卫生大学或公共卫生学院事项目前尚未纳入“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
对于校名问题,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规定,高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中国公共卫生大学的校名不符合高等学校的命名规范。
同时,《答复》也指出,下一步,教育部将在研究制定“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时,充分吸收关于设立公共卫生大学或学院的建议,组织专家围绕学校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后,再统筹考虑和系统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