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238)。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1号(邮编430068)。
第四条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由湖北工业大学主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院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政策和规则的确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起决定作用。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当年学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本章程所指招生包括艺术类美术本专科、普通文理本专科的招生,各省份招生批次严格按照各省2018年招生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条学校2018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省份为湖北、江苏、浙江、广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普通文理本科招生省份为湖北、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贵州、广东、广西、海南、新疆;艺术类专科和普通文理专科招生省份为湖北。
第十一条学校2018年各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章招生咨询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咨询工作以服务考生为宗旨,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热心细致地为考生及家长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官方网站(http://gcxy.hbut.edu.cn)、新闻媒体推介、招生简章发放以及招生人员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各专业学费等各类收费标准以省级物价部门备案批准的为准。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对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外语按英语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生源充足的省(区、市)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微量调剂。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八章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第二十二条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二十三条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二十四条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不违反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二十七条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采取违规手段恶性抢夺生源;
第二十八条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