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省、市两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病残、单亲、孤儿等特殊家庭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比例、资助标准和资助档次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学校根据各系(院)贫困生情况,按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院)。
第四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开始评审。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系(院)写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学生评议,班委会提出推荐意见,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院)推荐小组初审;
(二)各系(院)成立由党政领导、学生科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组成的推荐小组。推荐小组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系(院)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候选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学校研究确定名单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五章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在市财政局拨款到帐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对各系(院)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评选要求,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助学金的系(院),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滨院政〔2009〕254号)同时废止。
20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