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奖励政策
第一条 学院设立由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金构成的奖、助、贷、补基金。特别优秀的学生和特困优秀学生还可享有国家级和省级“政府奖学金”和“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各项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二条 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计划进度,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减免部分学费等措施予以帮助。学院倡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
困难生资助办法 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参评对象:湖南科技职业学院高职专科、中专在籍学生
二、参评奖学金学生的资格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秀,表现良好;
2.勤备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较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4.凡参评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各科平均成绩在92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除一年级外,其它年级的学生必须分别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和英语三级考试。
5.凡参评甲等奖学金的学生,各科平均成绩在86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除一年级外,其它年级的学生必须分别通过省计算机二级和英语三级考试。
6.凡参评乙、丙、丁等奖学金的学生,各科平均成绩分别在82分、80分、78分以上(含82分、80分、78分),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学生干部除参评特等和甲等奖学金外,评其它等级奖学金,各科平均成绩可降低3分,其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
7.不得受任何违纪处分;
8.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9.学生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10.留级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三、奖项设置
1.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a.一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b.二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c.三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2.单项奖学金
a.学习进步奖:入学时基础较差,而学习一贯刻苦认真,学习成绩在本班较上学年前进10个名次者,可获学习进步奖,奖励100元。
b.学习、科技竞赛奖:在院级以上(不含院级)学习、科技竞赛中获奖者,或在院级以上(不含院级)正式刊物发表论文、作品者,可获学习、科研竞赛奖,奖励200-30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类别奖励标准奖励对象
一等二等三等纪念奖
1国家级200015001200400个人
2省部级1000600400200
3国家级300020001500600团体(含2人)
4省部级12001000600400
3.体育竞赛奖:参加国家、省(部)级运动会单项比赛获前八名者,可获体育竞赛奖,奖励200-30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类别奖励标准奖励对象
一等二等三等 纪念奖
1国家级200015001200400个人
2省部级1000600400200
3国家级300020001500600团体(含2人)
4省部级12001000600400
(注:获运动会单项比赛前第四至第八名者,可获纪念奖。)
4.文艺活动优秀奖: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院级以上(不含院级)文艺比赛中获等级奖,可获文艺活动优秀奖,奖励200-30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类别奖励标准奖励对象
一等二等三等纪念奖
1国家级200015001200400个人
2省部级1000600400200
3国家级300020001500600团体(含2人)
4省部级12001000600400
5.社会实践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被学校认可),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者,可获得社会实践奖,奖励50-500元。
6.精神文明奖: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获精神文明奖,视其影响大小奖励50-500元。
7.英语过级奖:非英语类专业学生英语六级奖励400元,英语类专业学生英语过六级奖励200元。
四、奖学金评定机构
1.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评定和申报工作。
3.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质询和解释。
五、奖学金评定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内,学生工作处向系(院)下达奖学金总金额(不含特等奖学金),由各系(院)掌握,专款专用。但享受面应严格控制在学生人数的30%以内,且不能超过总金额。
2.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五周内,各系(院)完成学生上学年综合测评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严格按照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评定)。
3.第六周,各系(院)学生提出申请并上交《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
4.第七周,群众评议,班委会提出意见,系(院)学工组公布初选名单,征求师生意见。
5.第八-九周,各系(院)组织完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造册呈报学生工作处。
6.第十周后,学生工作处公示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公示时间为一周);学生工作处根据公示结果报学院审批。
7.第十一周后,各系(院)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学金及证书。
8.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毕业班学生按学期评定。
六、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