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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2018招生章程

来源:四川旅游学院时间:12-16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四川旅游学院。

办学类型: 四川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学 制:本科(含职教师资班)四年;专科(含对口高职班)三年。

颁发证书:四川旅游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旅游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第二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七条 学校预留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以考生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政策性加分或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同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第十二条 体育与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成绩认定:四川旅游学院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填报四川旅游学院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四川省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各地省级招生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为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四川旅游学院对烹调工艺与营养、西餐工艺和中西面点工艺三个专科专业在四川省实行另列院校代码招生,新生进校后与其他类别专科专业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限招英语或本专业语种,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四川旅游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矫正视力(戴上眼镜)达到4.8(含4.8)以上的考生均可报考烹饪和食品类专业。

第十六条 录取与入学:

1、被四川旅游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处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凡在四川旅游学院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周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新生入学后,四川旅游学院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考生须诚实守信, 凡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四川旅游学院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四川旅游学院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和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多元资助体系。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可访问四川旅游学院招生信息网的新生录取查询系统或通过当地招办所公布的办法进行查询。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旅游学院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反映情况和投诉。

责任编辑:sc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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