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师范学院章程
长沙师范学院前身为毛泽东主席的老师、著名教育家徐特立1912年创办的长沙师范学校,是全国最早设置的幼儿师范学校之一。2004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为湖南儿童工程职业学院;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恢复“长沙师范学校”校名并明确“系普通师范专科学校性质”,成为全国第一所独立设置的学前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并定为现名。
学院人文底蕴深厚,名师荟萃,英才辈出。在百年发展历程中,汇聚了杨昌济、朱剑凡、周谷城等学者名流,涌现了柳直荀、罗学瓒、陈章甫等20多位革命先烈,培养了以田汉、许光达、廖沫沙、刘英等为杰出代表的国家栋梁之材和大批扎根基层、乐于奉献的基础教育优秀人才,为中国人民的教育事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院本着“厚德博学、特立笃行”的校训,弘扬以徐特立革命精神和教育思想为精髓的优良办学传统,坚持以教师教育为主体,以学前教师教育和儿童发展支持领域教育为重点,相关学科专业协调发展,面向湖南,辐射全国,培养高级应用性专门人才,努力建设学前教育特色鲜明、全国有影响的应用型高等师范本科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长沙师范学院”,中文简称为“长沙师范”;英文名称为ChangSha Normal University;学院网址为www.cssf.cn。
第三条学院住所为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特立路9号。学院设有南、北两个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根据实际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同时,保障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支持学院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六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
第八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院的管理行为和相关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学院实行中共长沙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院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同时适当发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学院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自主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定期发布教学与就业质量报告。
第十七条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为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十条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徐特立革命精神和教育思想为重点,积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对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学者或社会活动家,学院依法授予荣誉教授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的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中共长沙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下列决策: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学院下列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项: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学院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长沙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下设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长沙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院共青团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三十七条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拟订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本系(部)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及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四)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五)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院划拨到本系(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发展资金。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经学院审批,组织本系(部)与国(境)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系(部)党总支负责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规章制度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十九条系(部)主任是本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系(部)管理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其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学院支持系(部)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系(部)学术管理创新,促进系(部)学术发展。
第四十二条学院依法自主设立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网络信息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教辅机构;依法自主设立科研机构和学术出版机构。
第四十三条学院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均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按程序审批后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校(园)长为法定代表人。
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依法接受属地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院主管的湖南省学前教育研究中心,挂靠的湖南省幼教师资培训中心,均为教育事业单位,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学院的具体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其中心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四)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勉工作。
(五)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院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健全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院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十一条学院在政策许可前提下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依法维护和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院建立表彰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为社会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和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部)选修课程。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学院声誉和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院通过助学金、困难补助、减收或免收学费以及协助学生贷款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九条学院设立奖学金等奖励表彰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院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申诉制度,学生对学院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六十二条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学员,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订相关规定,学员依据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三条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学院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依法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赠,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使用;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等其他收入,按照合同要求规范使用。
第六十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科学编制事业经费、专项经费预算,严格预算刚性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效果。
第六十六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效益。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财务与经济行为,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十九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院资产配置以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七十条学院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学院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学院稳定和师生平安。
第七十三条学院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五条学院根据需要,就发展规划、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学院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七十七条校友是指在长沙师范学院及其前身注册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荣誉学位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八条学院依法设立长沙师范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学院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九条学院依法成立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学院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院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募集教育基金。
第九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条学院的校训为“厚德博学、特立笃行”。
第八十一条学院的校徽由同心双圆构成,以绿色为底色。外环上方为毛体中文校名,下方为大写英文校名。内环中间为白色荷花兼似飞鸟图案,象征高雅纯洁,寓意蓬勃向上。图案下方有“1912”字样,是学校的建校年份。
第八十二条学院的校旗为240cm×160cm长方形旗帜,底色为浅绿色,上方居中为校徽,下方居中为中文校名。
第八十三条学院的校歌为《长沙师范学院校歌》。
第八十四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3月19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经院长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同意后,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程序按第八十六条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