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大学1978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是四川省和成都市共建高校,四川省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成都市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
学校名称:成都大学
学校国标代码:11079
学校地址:成都市成洛大道2025号
邮政编码:610106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成都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为成都大学,签章为成都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章程、分专业招生计划、特殊类型招考办法及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秘书单位,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以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为依据,贯彻落实相关区域重点支持政策,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按各省(区、市)文件要求,结合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相同投档成绩者,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报考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艺体类专业成绩均采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成绩。对我校艺体类进档考生,其录取原则为:编导类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以专业成绩排序;其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以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四川省体育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制线的基础上,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要求达到省控线上10分(含10分)。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有足球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
对于参加我校专项测试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录取原则为:按我校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其录取名额和文化成绩录取要求见《成都大学2019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英语、泰语、商务英语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后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将进行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