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900.00元;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900.00元;
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造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900.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数控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试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在认真执行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免、补、捐”七位一体的资助政策。奖:1.校长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2.学校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元。助:实行家长伴学计划,我校长期为有需求的贫困生家长提供校内临时性工作岗位,解决贫困生家庭经济来源的问题。贷:实行校内无息借款,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的临时性困难。勤:学校为贫困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平均补助金额为400元/月。免:针对孤残、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实施减免学费的资助措施。补: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我校会给予困难学生适当的临时性困难补助。捐:在校团委、校学生会组织下,开展爱心捐款和义卖等活动,构建“和谐校园”、“爱心校园”。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录取原则(内蒙古除外) ⑴分数优先原则,即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⑵优中选优原则,对于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⑶完成院校计划原则,即在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时,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⑷完成专业计划原则,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未被所报专业录取的情况下,依据分数高低调剂到学校未录满的专业。
3.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执行,具体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