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音乐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音乐学院(国际代码14560),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
第四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负责人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哈尔滨音乐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务负责人和教学负责人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和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是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组织招生考试,完成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委员会,由哈尔滨音乐学院主要负责人、党务负责人、教学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2016年面向黑龙江省招生,本科招生总数为175名。
第十一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2016年各系(专业)预计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2016年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三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1. 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演唱方向、民族声乐演唱方向、中国乐器演奏方向、管弦乐器演奏方向、钢琴演奏方向、手风琴演奏方向和合唱指挥方向。其中美声演唱方向、合唱指挥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2. 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专业方向,学制五年。
3.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专业方向,学制五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六条 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16年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专业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听音笔试、基本乐理、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音乐表演专业的合唱指挥方向、管弦乐器演奏方向的竖琴乐件,根据考生志愿,采用音乐表演专业钢琴演奏方向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学院2016年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最终收费标准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政策。其中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