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宿费。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首页
报名
填志愿
微信
添加老师微信咨询,添加时请备注姓名、年龄。
添加老师免费咨询,添加时请备注姓名、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