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27)。
第四条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学制:三年。
第七条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招生范围:2020年面向黑龙江省招生。
第九条组织保障: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单独招生中的重大事项并指导全面工作。
第十条学院概况: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是一所拥有60多年办学历史的公办全日制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食品工程、制药工程、经济管理、护理、师范教育、计算机与艺术传媒六个分院,开设食品营养与检测、生物制药技术、会计、护理、学前教育等39个专业。
第二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与计划
注: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省教育厅最后批复为准。
第三章报考要求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符合2020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本省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等。
第十三条填报时间:2020年5月8日上午9:00时开始,2020年5月11日下午16:00时截止。
第十四条填报办法: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进入“网报中心”,选择“202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入口”进行志愿填报。
第十五条填报要求:每名考生可填报1个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并填选“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第四章网络远程面试
第十六条2020年5月17日,组织网络远程面试。面试工作在省招生考试院统一指导与监督下开展,由学院组织面试考官,按照要求对考生进行网上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言语表达能力、思辩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每人限时5分钟,成绩满分为300分。
第五章考生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时间:2020年全省高职单招分两个阶段录取。
第一阶段:2020年5月17——24日。考生参加学院组织的网络远程面试,5月24日前,学院在官网上正式公布第一阶段录取结果。
第二阶段:2020年5月25——29日。在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请拨打学院招生咨询电话,咨询剩余计划或者到学院官网查询剩余计划,参加网络远程面试。5月29日前,学院在官网上正式公布第二阶段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2020年报考学院单独招生的学生,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1、对于面试成绩相同、报考专业相同、类别相同的考生,参考考生综合成绩,进行排名择优录取。其中,普通高中学生,依据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择优录取;对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高中阶段同等学力学生,依据学业成绩和职业技能证书,进行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学生自行上网打印,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由学校提供;职业高中、中专学生成绩单由学校提供;技工学校学生由本人提供职业技能证书,学校提供成绩证明。考生将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拍照上传至学院邮箱,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16时。
2、对于面试成绩相同、报考专业相同、类别不同的考生,参考面试中的综合分析能力成绩、思辨能力成绩、专业能力成绩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择优录取。
3、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额满为止;如果考生所报第一专业没有被录取,则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调整到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六个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时,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将其调剂录取到尚有剩余招生计划的专业。若不同意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4、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已被学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0年普通高招、对口升学考试,也不能被其他高校录取。考生本人自愿填报学院专业志愿,并确认是否同意调剂,如被录取后,不能以个人放弃志愿或其他理由要求退档;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考生待遇:凡被学院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生办备案。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二十二条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