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高校全称: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校址:吉林省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景苑路1号
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四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1.法律文秘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2.法律事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3.司法助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4.刑事执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5.行政执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6.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7.司法警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8.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9.安全防范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10.社区矫正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11.戒毒矫治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12.司法信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13.司法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14.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六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为激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省内有关资助政策文件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刻苦、生活简朴的在籍学生,发放校内助学金,每生2000元。
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入学后,外语课程的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国控专业(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司法信息技术、戒毒矫治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招生的男女生比例约为7:3。其余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招生条件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要求。结合我院相关专业学生就业实际,为与司法干警准入等相关考试相衔接,根据政法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标准,报考我院国控专业(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司法信息技术、戒毒矫治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的考生原则上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一)政治条件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党籍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吸毒史的;
6.直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
正在服刑的;
7.曾有涉黑涉恶情况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形匀称,动作协调,
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00);
3.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7(通过手术矫正后达标亦可),无色盲、色弱;
4.两耳无重听;
5.无口吃;
6.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血管瘤、白癜风等,身体其他部位无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7.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步态明显异常、“X”型或“O”型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文身、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畸形;
8.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9.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
10.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的特殊标准;
11.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按照各省相关规定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
2.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我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在吉林省的提前批次录取。凡志愿报考我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均合格的考生,经审阅电子档案合格后,按招生计划中的男、女比例、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政策进行录取。我院面向吉林省专科普通批次招录的司法警务和司法信息技术两个国控专业的考生,不再单独组织体检、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我院将以考生的电子档案为依据判断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我院在其他省份招录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标准以生源省份司法厅的统一要求为准,录取批次及体检面试时间、地点,详见本省的教育考试院相关通知。
4.录取时,专业(类)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5.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分文理科的,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不做选考科目要求。对于吉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我院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省考试院如有文件规定排序,则按照文件执行。若没有文件规定,则分别按照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第三高分科目等顺序进行排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若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相关考试安排的变动,学院将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章程若与生源省份当年考试工作安排有所冲突,以生源省份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此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