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预警学院招生章程
空军预警学院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
招 生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院生长干部青年学生招生工作,从源头上提高军队干部选拔培养整体质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校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88号。
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为全军培养雷达兵和电子对抗部队军事指挥和工程技术军官、士官及专业技术兵的中级军事任职教育院校,是全军预警监视领域唯一一所专门院校。
第四条 招生对象:达一本分数线且志愿报考我院的普通高中毕业高中生,语种为英语。
第五条 招生工作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介入招生工作,发现违法违纪、权钱交易等问题,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首长、政治部主任、纪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于政治部干部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军队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拟制上报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草案;根据工作实际遴选部分教员和干部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录取规则;牵头组织新生报到、复查复试、淘汰安置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考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毕业生(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②未婚,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报考当年8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院属于提前批录取的军队院校,考生须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且分数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一本分数线以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录满,也可录取其他志愿优秀考生。
第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按照总分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志愿与分数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本人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可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四章 报到及复查复试
第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到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逾7日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院后,在3个月内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审查和身体复查。
第十五条 新生身体复查,严格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对入校后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考生政治审查,严格按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对入校后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在校待遇
第十七条 经复查合格者,注册学籍和军籍,须注销原地方户口,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统一配发空军军装,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每年年初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修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