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大塘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医学院校区: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108号韶关学院医学院校区,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韶关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类型为招收中职毕业生(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招生(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学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报考要求为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招〔2020〕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成功报名,取得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参加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统一文化科目考试。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专业对中职考生证书等要求详见《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本科批次,符合本校“中职升本科”招生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全省统一文化素质考核成绩(语文、数学、英语)、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按照5:4:1的权重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满分450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科目成绩和证书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其中,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占10%。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全省统考文化成绩总分×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百分制)×4.5×4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等级对应成绩。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等级A、B、C、D、E分别折算为45、40、35、30、25计分,取得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护士执业证书折算为45计分。
专科批次,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总分投档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3+证书考试招生”本科专业职业技能考核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内容
本科层次招收中职毕业生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证书考试,以及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报名时间、测试地点、测试内容和规则等详见韶关学院招生网上公布的《韶关学院2021年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韶关学院2021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护理学专业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二)考核资格名单确定
根据投档原则,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考生参加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和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两项依比例合计之和,从高到低排列,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人数的3倍确定考核人数及名单。
第二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生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第二十二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职业技能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经我校分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中职阶段(含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科护理学专业学费5800元/生·学年;专科各专业学费均为 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900-95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省级及以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补偿资助金、广东省建档立卡本专科学生免学费补助金。
(二)学校: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户口本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免利息,毕业当年开始还利息,毕业三年后开始分批归还贷款本金。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并接受相关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21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