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2021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成都工业学院,英文译名:(Chengdu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学校国标代码:11116
第二条学校地址:
郫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中信大道二段1号
宜宾校区: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9号
花牌坊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
大丰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蓉北路3段442号
普通全日制学生集中在郫都校区和宜宾校区就读。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毕业证书: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成都工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成都工业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成都工业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全部过程。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作为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成都工业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8-87992159。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详见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成都工业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
(3)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我校本、专科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为:理工类专业4100元/生.学年,文法财经类专业3700元/生.学年,设计学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学费每年预收,毕业时按实际学分结算。
第十六条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考试成绩、身份等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的学生,经录取进入学校各校区就读后,原则上不能跨校区转专业,也不能转入同校区不同招生代码专业。
第十九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勤等助学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陈毅游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创新创业奖。助学措施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办法。有绿色通道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成都工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