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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3280、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第八条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58号

第九条 学院基本情况: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是由浙江理工大学创办的独立学院,于2000年开始招收本科生。学院占地面积550亩,总建筑面积23万余平方米,办学设施完善。学院坚持因材施教,实行学分制、主辅修制和优秀生培养方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现设有本科专业30个,在校生近8000人。学院依托浙江理工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和综合办学优势,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纺织、服装、艺术设计为特色,理、工、艺、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以培养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2019年4月,学院顺利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院面向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院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各专业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于《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院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录取建筑学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七条学院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同时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仅在浙江省招生,根据浙江省艺术类统考政策规定,以综合分为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校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费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住宿费按浙江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按有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类),奖励或资助额度分别为8000元、5000元、4000元(一般困难资助额度为2500元);设有占专业学生数23%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学金额度分别为4000元、2500元、1000元(艺术类为4800元、3000元、1200元)。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困难生信息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学院每年选拔优秀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国际交流项目有近30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5-82978048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zj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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