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财经大学2021年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内蒙古财经大学
2.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
4.学校代码:10139
5.学校地址:西校区:呼和浩特市北二环路185号
东校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4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招生期间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受理考生和家长投诉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内蒙古财经大学2021年面向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为原则,制定2021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结合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条 提档比例按照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录取和专业安排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填报专业已录取额满,并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根据剩余专业的专业一志愿报考比例和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依次调剂;未填报专业服从调剂者,在其所填报志愿专业已录满时,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由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先执行教育部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对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择优录取;对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本科专业中经济学、经济学(基地班)、能源经济、农村区域发展、金融学(蒙语授课)、财政学(实验班)、税收学(实验班)、财政学、税收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蒙语授课)、国际商务(跨境电商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蒙语授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安全方向)、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工程专业,高职高专各专业受师资等办学条件限制,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五条 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90分(满分以150分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跨境电商方向)专业外语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第十六条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投资学(财富管理方向)专业、国际商务(跨境电商方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安全方向)、信息与计算科学(云计算方向)专业只录取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制为五年,第一年为预科阶段,目的是提高汉语及基础课水平。预科结束后的录取与选拔执行教育部教民[2020]4号文件规定,专业分配按照预科期间的学习成绩及预科分流考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学历与学位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培养和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对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登陆网站获取学校概况、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录取结果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路185号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70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招生章程由内蒙古财经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