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省级及以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补偿资助金、广东生源新生助学金等。
(二)学校和社会:丽林励志奖学金、雷为有奖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仲明助学金、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户口本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均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免利息,毕业当年开始还利息,毕业三年后开始分批还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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