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宁师范大学,英文名为“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部标代码为10603。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有五合、武鸣、明秀、长岗四个校区。五合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邮编530299;武鸣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新宁路508号,邮编530100;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普通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就业处合署,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督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实际编制生源计划,最终招生计划及专业以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八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中出现专业、科类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时,在总计划不变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关专业、科类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文件要求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条 录取方式: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
第十二条 提档办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和录取。
(一)投档有位次排列顺序的,按投档成绩排列位次顺序从高位次到低位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和录取。
(二)投档无位次排列顺序的,按以下规则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和录取。
1.文史类考生。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数学科成绩。
2.理工类考生。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语文科成绩。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首选科目成绩。
(三)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四)有特殊要求的普通类专业规则录取。
1. 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
(1)本项目招生专业为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教育部批准南宁师范大学与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合作举办。第一、二、四学年在我校学习,第三学年原则上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
(2)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份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要求填报志愿和投档。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2.精准脱贫计划。精准脱贫计划仅面向广西招生,单独填报志愿,单独投档,按投档成绩位次顺序从高位次到低位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和录取。
3.民族班计划。民族班计划仅面向广西招生,单独填报志愿,单独投档,按投档成绩排列位次顺序从高位次到低位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和录取。
第十四条 特殊类型专业录取规则
(一)体育类
按照术科成绩(体育专业成绩)→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高考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外语科成绩的规则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艺术类
1.我校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
2.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广西考生,专业成绩以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为依据;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广西和区外省份考生,专业成绩以生源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依据。
3.按以下规则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和录取。
(1)音乐学、舞蹈学、动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专业
专业成绩→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高考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外语成绩。
(2)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
①广西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测试且合格;广西以外省份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组织的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测试统考或联考且合格,或所在省份认可的可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的艺术类专业测试统考或联考且合格。未参加专业测试或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②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测试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和专业测试成绩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综合分=(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总分)×750×70%+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30%。
(3)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和专业成绩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综合分=专业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
(一)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关于高水平运动队投档规定,投档到我校后,根据运动项目分性别、位置或小项,按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项测试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高的考生;专项测试成绩和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二)优先录取国际健将、运动健将和一级运动员考生。
(三)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专业,招生计划不分省计划,只安排专业计划。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六条 定向招生录取规则
(一)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
1.面向广西定向招生和培养农村小学全科师范生,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考生必须属于招生计划中所列县(市、区)户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实行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安排在提前批次单独投档和录取。考生须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志愿填报该专业。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文件要求,按照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从高分到低分对符合条件且报考该专业的考生进行初选,由我校组织面试,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按照“生源地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计划,在面试合格考生中,根据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按照地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相同的,优先录取面试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和面试成绩都相同,优先录取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高的考生;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面试成绩和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都相同,文史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理工类考生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
5.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专业招生规定有调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小学教育专业(壮汉双语)
1.面向广西定向招生和培养小学壮汉双语教师,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考生生源地为定向招生县(市、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实行高职高专提前批次录取,考生须在高职高专提前录取批次志愿填报该专业。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文件要求,按照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从高分到低分对符合条件且报考该专业的考生进行初选,由我校组织面试,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面试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相同,且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和面试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相同,且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面试成绩和语文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综合分=面试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高考文化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
5.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专业招生规定有调整,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规则
少数民族预科班分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A类)和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B类),面向广西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集中在教育厅指定的高校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直升我校本科专业。
(一)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A类)
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少数民族预科批A类录取,按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学生享受免除少数民族预科一年学费的优惠政策。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考:
1.少数民族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生;
3.农村户口;
4.户口属于60个老、少、边、山、穷县考生。
以上条件如有调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文件为准。
(二)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B类)
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少数民族预科批B类录取,按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少数民族预科阶段实行缴费上学。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八条 优先录取填报专业(或专业类)志愿的考生(非调剂志愿),其次录取调剂志愿的考生。调剂志愿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填报“不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
作退档处理。
(二)填报“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
1.优先安排填报“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相应的专业类型录取规则,调剂到服从调剂且有缺额计划的专业(或专业类),如果服从调剂的专业(或专业类)均已录满,作退档处理。
2.其次安排填报“服从全部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相应的专业类型录取规则,调剂到有缺额计划的专业(或专业类),如果所有专业(或专业类)均已录满,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依据
(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我校不予录取。
(二)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要求涉及的身高、色觉等,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表的体检结果为依据。
(三)部分专业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
1.音乐学专业。男生身高163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2厘米及以上。
2.舞蹈学专业。男生身高168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8厘米及以上。
3.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专业。无色盲、色弱。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8厘米及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
5.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
(1)组织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的省份,考生须参加专业体检,其身高、视力等身体条件以专业体检结论为依据。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未组织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体检的省份,考生的身高、视力等身体条件以高考体检结论为依据。要求男生身高172厘米~185厘米,女生身高162厘米~175厘米;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从膝盖上10厘米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型疤痕;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任何一眼0.5及以上(c字表),无色弱、夜盲、弱视和视野异常,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者创伤后遗症;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份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慎重。
第五章 招生大类及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按招生大类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不分专业,按大类培养,从第三学期开始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
第二十三条 按招生大类录取的学生可选择的分流专业仅限定当年招生计划明确涵盖在本招生大类内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分流计划根据学生的专业分流志愿、专业容量等确定。
第六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五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按时来校报到。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办理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未经请假或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而不报到,或者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算起,凡15天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超过15天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按学分收取学费,学生需按学年缴交学费,待修完所学课程后,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次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按专业招生(折合成年收费标准)
1.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
2.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生•学年。
3.艺术类专业12000元/生•学年。
4.职教师资类专业:文史类专业(不含外语类)6000元/生•学年,理科类、外语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元/生•学年。
5.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学费18000元/生•学年。第三学年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学费按18000元/生•学年缴交,其他费用自理。
(二)按大类招生
专业分流前按招生大类中学费标准最高的专业预交学费,专业分流后按实际就读专业标准预交学费,毕业时根据实际所修学分结算学费,多还少补。
第三十条 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收费。五合校区、武鸣校区六人间1350元/生.学年,四人间1550元/生.学年,长岗校区、明秀校区6-8人间800元/生.学年,四人间1200元/生.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我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善良助学金、至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物价补贴等资助项目,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是南宁师范大学。颁发的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盖南宁师范大学印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盖南宁师范大学印章。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监督联系方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宁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