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标准为:医学类各专业学费5000元/人·年;工学类各专业学费4100元/人·年;文学、管理学、法学及教育学类各专业学费37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定向免费医学生收费及补助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sc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