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根据闽教学〔2022〕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实施,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 学校全称: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490)
二、 校 址
旗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1号、邮编:350108
仓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山100号、邮编:350018
福清校区: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新山路1号、邮编:350313
甘蔗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甘蔗新区英洲路80号、 邮编:350100
三、 办学层次:专科
四、 办学类型:公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五、 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我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六、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七、招生计划:2022年主要面向福建、同时面向部分外省招收高中毕业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在学校招生网页上公布,计划数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布的为准。
八、男女生比例: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十、收费标准
(一)学费
软件技术8000元/学年,音乐教育、舞蹈教育、美术教育、表演艺术为7200元/学年,助产、护理、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技术为6600元/学年,其余各专业统一为每年6000元/学年。根据闽教人〔2015〕48号《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 (试行)》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男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住宿费分别按照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06〕418号、闽价费〔2007〕74号、闽价费〔2009〕345号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6〕费154号文规定办理。
(二)住宿费
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旗山校区宿舍六人间,住宿费为970元/人/年。仓山校区宿舍四人间,住宿费为1100元/人/年。福清校区宿舍六人间,住宿费为870元/人/年,四人间,住宿费为1100元/人/年。甘蔗校区宿舍四人间,住宿费为800元/人/年。
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收取。
十一、 录取原则
(一)成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重大和特殊事项需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学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二)招生录取按教育部规定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三)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四)录取办法
报考我校音乐教育、舞蹈教育、美术教育、表演艺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专科合格线以上;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需要参加面试。录取规则根据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投档与录取。
十二、纪律检查
招生期间,学校成立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出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举报专线电话,接受考生举报和咨询。
十三、奖、贷、助学金制度
(一)奖学金:按国家规定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500元、贫困生2800元;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每学年评奖一次,约有30%的学生可获奖学金。
(二)勤工助学:学校将尽可能开辟勤工助学渠道,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减、免、缓”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依据相应程序向学校提出减、免、缓交学费的申请。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高考录取通知书》,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贷款的新生可以通过县区资助管理中心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农信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营业机构办理。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2000元,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贷款将按年度发放,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来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十四、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十五、本章程由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