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实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2、学校代码:11508(国标代码)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招生工作。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八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2022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二十八个省(区、市)招生,招生人数和类别(批次)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区、市)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专项批复执行。2022年我校各专业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学费标准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土木工程、智能建造、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电子商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学费标准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
学费标准
:工程造价、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商务英语、学前教育;
学费标准
英语、汉语言文学、网络与新媒体;
学费标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
学费标准
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第四章
第十二条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各省(区、市)平行投档成绩,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无同分投档排序规则,综合改革省份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比较;非改革省份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比较,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专业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和录取的排序成绩,并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专业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第十九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或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新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新余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印制报考指南、新余学院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学校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
邮政编码:338004
学校网址:http://www.xy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b.xyc.edu.cn
招生工作电子邮箱:xyxyzsb@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6058、6665331、
6668337、6666055(传真)。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0-6666018
电子邮箱:xyxyjbx@163.com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新余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