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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 Guangzhou Civil Aviation College)。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040。

第五条学校地址:

机场路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邮政编码510403;

白云机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空港北横六路,邮政编码510470;

花都赤坭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髻岭西路26号,邮政编码510830。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为我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我校在各省份招生录取批次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五条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对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有权与相应省级招生办公室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有权将撤回的招生计划调剂到生源好的省份增录考生。

第十六条我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与广东培正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该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东培正学院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培正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我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依据,按照普通类(含文科类、理科类或历史类、物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省份考生报考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含文科类、理科类或历史类、物理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投档总分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无排位或无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点的考生,则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中文科类、历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低顺序择优录取,理科类、物理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单科成绩高低顺序择优录取。如语文和数学成绩均相同时,外语语种则按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当考生所填报的全部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到符合空额计划相关要求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空额计划专业相关要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的专业测试(面试与体检)且专业测试合格(面试、体检均合格),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我校空中乘务、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结构修理、飞机电子设备维修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各专业详情如下:

空中乘务专业是与加拿大航空学院合作办学的专业,合作方式为3+0模式,即学生在国内学习三年,完成双方学院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将同时获得双方院校颁发的大专文凭。学生也可以在完成前两年课程后,自愿申请赴加拿大航空学院完成第三学年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同时获得双方院校颁发的大专文凭。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结构修理、飞机电子设备维修三个专业是与加拿大卡纳多文理科学院合作办学的专业,合作方式为2+1模式,学生修完教学培养计划中双方互认学分的课程,经考试合格者,我校将予以颁发大专学历证书,加拿大卡纳多文理科学院则予以颁发加拿大相应的学历证书。其中飞机结构修理专业为加拿大一年制大专学历证书(Ontario College Certificate),飞机机电设备维修和飞机电子设备维修专业为加拿大两年制大专学历证书(Ontario College Diploma)。未获得留学签证者或不选择到加拿大学习者,第三年可在我校相关专业学习,考试合格者将颁发我校大专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我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要求:考生出生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以后,其中,男生身高173~185cm,女生身高163~175cm,无色盲色弱。空中乘务专业主要招收女生,请男生慎重报考;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主要招收男生,请女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结构修理、飞机电子设备维修、飞机部件修理、通用航空器维修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女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民航旅客安全检查)、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民航货邮安全检查)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低于1.62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低于1.62米、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经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我校还设立了综合奖学金和民航工会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我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gd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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