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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2022年初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简章

来源:湖南城市学院时间:07-23

为切实加强我省乡村幼儿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起点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99号)文件要求,我校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定期服务”的原则,继续承担初中起点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工作。

01

招生专业及计划

小学教育(全科教育),招生计划详见下表。

湖南城市学院2022年初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简章

02

培养模式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师范生采用二·四分段的培养模式

学生入学后前2年注册中职幼儿保育专业学籍。中职阶段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培养学校颁发中职层次幼儿保育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参加当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考试成绩达到省当年划定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的,经正式办理高考录取手续后升入本科层次学习4年,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全省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本科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对于当年参加了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考试成绩未达到省当年划定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原签订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终止,学校不再进行后续阶段培养,学生自谋职业。

03

报名对象及条件

1.年龄未满18周岁(200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2.热爱祖国,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3.具备招生来源计划所确定的户籍条件。报考普通计划报名对象应具有招生来源计划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且为202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4.参加户籍所在市州的中考,且考生中考总成绩不低于招生当年户籍所在县市区公布的相应的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

5.身体健康,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04

招生程序

县市区公布招生政策个人自愿报名毕业学校审核推荐县市区教育(体)局审核市州教育(体)局审定报名考生名单考生中考成绩计算体检及签订协议市州教育(体)局预录取培养学校审核拟录取公示省教育厅审核正式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

新生入学后,培养学校在入学一个月内对公费定向师范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培养学校在其《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正式生效;复查不合格者,则不能取得公费定向师范生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05

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

考生总成绩,由县市区教育(体)局在市州教育(体)局审定通过后通知考生。

06

相关政策

(一)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

根据湘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精神,为提高乡村幼儿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质量,促进公费定向师范生中的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2022年,在本科层次小学教师和本科层次小学教师(扶贫)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工作中,当普通计划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数>3时,继续实施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在生源条件充足的情况下,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40%(小数点一律余进,下同);在生源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按实际情况执行。落实男女招生比例相对均衡政策的工作原则是:在相应工作环节中,应首先根据招生来源计划并结合有关政策分别在男、女考生中择优确定40%比例的男生考生和女生考生,然后再在剩余相关考生中,根据有关政策择优确定剩余20%比例的相应考生;男生或女生生源条件不足时,相应的男生考生或女生考生的缺额应与剩余20%比例的考生名额统一根据相关政策择优选拔。

(二)有关招生工作的安排及确定相应的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的办法。

(三)报考本科层次小学教师(扶贫)普通计划志愿的报名对象应为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且持有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

(四)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军训服装费免缴,其所需费用由财政公费承担;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在资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与其他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转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六)公费定向师范生应在上岗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相应教师执证上岗条件,否则,按违约情形处理。

(七)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依据招生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任教服务,本科毕业生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其任教岗位和编制由签订协议的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八)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脱产攻读普通硕士学位,但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九)普通计划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依据普通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在所定向的县市区的相应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十)未能履行协议的公费定向师范生,按规定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十一)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公费定向师范生的违约记录,并将违约情况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

(本文所有内容和数据均根据湘教通〔2022〕99号文件节选整理,如有异议,以湘教通〔2022〕99号文件为准。)

责任编辑:hns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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