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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

来源:教育部时间:08-17

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包括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制度机制等总体要求,师资和管理人员、设施资源、经费投入等条件要求,以及具体工作要求。办学基本要求是有关部门对所属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核定办学资质、确定招生计划上限、监测办学质量、评价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高校党委对学历继续教育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助力学习型社会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建设。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适应学生在职特点,拓宽育人途径,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有效衔接,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

(三)明确办学定位。明确学校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定位,制定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大学章程。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党委、行政议事议程。

(四)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有完整的学历继续教育制度机制和质量管理体系,有特色突出的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条件要求

(一)师资和管理人员

师资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

1.主讲教师。主讲教师为独立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由学校聘用使用,含本校专任教师和本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0.5系数折算)。其中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均不低于30%(在籍学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校注册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数,下同)。

2.辅导教师。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包含本校直接聘用的辅导教师数和校外教学点聘用并经高校认定的辅导教师数(校外教学点聘用按0.5系数折算)。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

3.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为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数为本校有关管理人员数和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数总和,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二)设施资源

1.教学平台。有自主开发、购买或租用的教学平台,能够满足在籍生在线学习需要。

2.数字资源。包括网络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和直播教学。网络课程是指提前制作并在教学平台上呈现,供学生学习的课程。在线开放课程是依托网络开展、以互动学习资源为主,具有学习评价、即时反馈和交互参与机制的课程。以上均需按一门完整课程为一个单位计算。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3.教学设施。校本部和每个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满足面授教学需要的教学用房、实验实训设备等。教学用房面积为可供学历继续教育持续使用的学校教学用房面积和校外教学点教学用房面积的总和。教学用房包括教室、计算机用房、实验实训室,不含办公室、会议室、教研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生均教学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平方米/生。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满足学生现场学习和考试所需的计算机数,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每个校外教学点教学计算机数不低于40台,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实验实训设备种类、数量满足专业和学习需求。

(三)经费投入

1.学校应有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的稳定经费投入。办学经费为年度列支的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办学的经费,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纳入日常办学经费统计。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0%。

2.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占学费总额的比例。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高于50%。
 

三、工作要求

(一)数据采集要求

主办高校办学有关数据及情况通过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采集。

(二)核定办学资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不低于国家办学基本要求的本地办学基本要求。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建立通过办学基本要求核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质的机制。

(三)确定计划上限

教育部核定部属高校招生计划上限,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核定所属高校招生计划上限。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主管部门应根据基本办学要求,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分校提出所属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上限。

(四)开展质量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采集的数据及有关信息,对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开展常态化监测。可根据随机抽查、质量监测、教学评估、专项检查的情况,对办学质量低下或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所属高校,视情采取调减招生计划、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和取消办学资质处理。

责任编辑:陈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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