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水院〔2022〕36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删去序言中的“2013年,学校被福建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将序言的“培养适合现代化生产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修改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将第二条的“简称福建水院,英文名称为Fujian Colleg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Electric Power,简称FCWCEP”修改为“简称福建水电职院,英文名称为Fuji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of Water Conservancy & Electric Power,缩写为FVTCWCEP”。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教、以人为本,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育职业道德、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六条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修改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五、将第七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职业教育”修改为“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按照‘从严治学,特色兴校,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质量方针,构建多样化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双证书’制度,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七、将第九条“院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校长负责制,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管。
(一)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2.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3.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4.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5.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6.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保障义务:
1.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2.支持学校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3.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4.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5.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6.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四)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五)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六)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类别及招生专业比例,招收学生。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应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十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设施和经费。
(十三)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将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一项,修改为:“(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章程。”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实行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等校务公开制度,民主管理。”
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十一、将第十四条的“致力于培养技术技能型创新人才”修改为“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十二、将第十七条的“发挥龙头作用,主动参与区域职业教育建设,发挥行业企业优势,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修改为“主动参与区域职业教育建设,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
十三、将第十八条的“发挥自身优势”内容删去。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二级院(部)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者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涉及‘三重一大’议题需会前提前向学校纪委备案。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校长”修改为“院长”。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机制建设、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项修改为“(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或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涉及‘三重一大’议题需会前提前报学校纪委备案。”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它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指导、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术专长的青年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各专业设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专业教学工作,促进校企合作,拓宽专业服务。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学相关职能部门、二级院(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其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学校设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按比例向学校聘委会推荐拟聘任人选。对学校负责,受学校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委员不少于11人,同一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4人。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学校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在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中指定。”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学校设聘任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聘委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聘委会人数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副院长担任聘委会办公室主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内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吿,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九、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根据‘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调整和撤销各类组织机构、综合议事协调和临时工作机构,并在学校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权责合理、流程精简、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学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和社会需要,依法依规报批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考证等对外附设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十二、将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修改为“二级教学机构”。
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联合设置专业特色学院,并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三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在办学资源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权责,建立和完善对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制度。”
三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二级学院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开展文化传承、建设与创新等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资产等办学资源;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能。”
三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三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党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规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各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十八、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内容“聘任聘用”修改为“聘用”。
三十九、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四十、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的“学院”修改为“学校”。
四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第二项修改为:“(二)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项修改为:“(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及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项修改为:“(三)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项修改为:“(四)爱岗敬业,完成岗位职责。”
第五项修改为:“(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十三、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其中的“学院”修改为“学校”。
四十四、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四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将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按规定参加学生团体及校园文化等活动。”
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科技、文化、娱乐和体育等活动。”
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第十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四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条,将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合并,作为第一项,修改为“(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的“学院”修改为“学校”。
四十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十一、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十三、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合法募集和使用资金;鼓励和支持依法面向社会筹集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等办学资源,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实力。所有受赠行为,必须签订合作或捐赠协议,或者有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函。接收捐赠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我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严禁将受赠设备挪作他用。”
五十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后勤保障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保障学校工作正常开展,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服务并接受监督。”
五十五、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十六、将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五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五十八、新增一条,作为七十四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五十九、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其中的“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助力”修改为“助力学校发展”。
六十、将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地方政府、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交流合作,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六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六十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友会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校友组织的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各地方、各行业校友群体可参照校友会章程相关规定,成立校友分会,任期三年。”
六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成员由政府、行业、企业、教育知名专家、杰出校友等代表和校内相关人员等组成,是学校的议事咨询机构和与社会联系的纽带,为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办学重大事项决策等提供咨询,为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供支持。学校理事会可按工作领域设立分支委员会。办学理事会依据自身的章程开展活动,每届任期四年,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21人,理事可以连任。”
六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可以自主引入政府、行业和企业等社会资源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依法在校级和二级教学部门成立职教集团(联盟)、产业学院和董事会等相关共建结构和合作平台,建立相关联动机制。”
六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其中的“学院”修改为“学校”。
六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学校的校风是:上善若水,厚德载物。”
此外,对条文序号以及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