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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开放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时间:02-07

福建开放大学: 

你校《关于报送〈福建开放大学章程(修订稿)〉的请示》(闽开大〔2023〕10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开放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2月2日         

附件 

福建开放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开放大学是一所汇聚优质教育资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特征、面向社会成员提供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1979年1月26日成立的福建广播电视大学。2020年12月15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更名为福建开放大学。”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福建省教育厅的管理,指导和管理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开放大学和县级开放大学办学业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的目标是建设有特色高质量开放大学,成为我省终身教育的主要平台、在线教育的主要平台和灵活教育的平台、对外合作的平台,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力量和技能社会的有力支撑。” 

六、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三章(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四章(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五章(包括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十章(其中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办学职能,主要承担服务本省全民终身学习,推进办学体系建设,探索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发展的职责。 

(一)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实施本科、专科和中等职业教育,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并报审批机关核定,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二)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短期灵活教育,拓展社区教育、扩大社会培训、办好老年教育,依法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 

(三)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承担福建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的管理和运营工作,推进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 

(四)建立和完善科研体系,面向办学体系开展科研支持和管理服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学科教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五)打造富有特色的福建开放大学文化,引领办学体系文化建设; 

(六)统筹办学体系资源,依法依规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境)内外高校和机构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共建海外学习中心,探索国际化办学; 

(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创设数字化学习环境,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发展。”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的中文名称为福建开放大学,简称福建开大;英文名称为THE OPEN UNIVERSITY OF FUJIAN,简称OUFJ。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5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左海校区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5号,桂山校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109号。学校网址是www.fjou.edu.cn或www.fjou.cn。” 

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福建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由福建开放大学、设区市开放大学(不含厦门市)和县级开放大学(学院、学习中心)组成,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充满活力、协调高效的办学体系。福建开放大学是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组成部分。”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福建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实行省、市、县三级一体化办学,构建体系发展共同体,推动办学体系成为区域全民终身学习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 

十、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设区市开放大学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校园校舍的新型高等学校,按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功能定位为服务区域全民终身学习,在实施国家开放大学和福建开放大学继续教育业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开展社区教育、社会培训、老年教育等。”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县级开放大学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校园校舍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功能定位为服务区域全民终身学习,在实施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开放大学和设区市开放大学继续教育业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开展社区教育、社会培训、老年教育等。”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福建开放大学县级学院或学习中心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功能定位为服务区域全民终身学习,在实施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开放大学和设区市开放大学继续教育业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开展社区教育、社会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具备条件的福建开放大学县级学院或学习中心可申请更名为县级开放大学。”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申请设立福建开放大学××(行业企业名称)学院或学习中心。” 

十五、增加一章“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三章,包括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辅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教育和管理; 

(四)依法依规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管理教职员工;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学习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受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民主管理; 

(六)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将“第七章 体制机制”修改为“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不变。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删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第二款“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二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福建省监察委员会驻福建开放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在省监委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拆分为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经民主选举,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在任期内,凡退休或调离者,即自然免任。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建设规划和设置办法; 

(二)审议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历继续教育培养标准; 

(三)审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方案以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和学术道德规范等事务; 

(七)评议校内各类教学、科研、人才资助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审定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评审推荐校外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及奖项; 

(八)对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以及客座教授聘任等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九)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学校预算中有关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审议、评定和咨询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的事项。” 

二十五、删去第四十条。 

二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款、第五款合并,作为第三款,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二十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共青团、女工委及各民主党派等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十八、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其中“离退休老同志”修改为“离退休干部”。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各类组织机构,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相应职能。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学校规定和授权进行管理和运营。”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三十一、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三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不变。 

三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内容不变。 

三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其中“开放远程教育”修改为“开放教育”。 

三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内容不变。 

三十八、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其中“教师”修改为“教职工”。 

三十九、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其中 “国家及学校”修改为“学校及社会”。 

四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内容不变。 

四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内容不变。 

四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返聘教师”修改为“退休返聘教师”。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学校管理和服务离退休教职员工,落实离退休教职员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的作用。” 

四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内容不变。 

四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接受学历教育为主)和接受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以接受非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为主)。校友是指在学校接受过教育或培训,并已完成相应学习的学生以及在学校任职或任教过的师生。” 

四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在学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持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七、删去第五十九条。 

四十八、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和需要,可在学生中建立党、团组织,并开展工作。 

经过学校批准,可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作为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四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校友会是由各地校友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依照校友会章程自主开展工作,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依法依规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为校友会的建设和工作提供支持服务,协助校友会根据需要在各市、县(区)开放大学、学院和学习中心设立分会。” 

五十、增加一章“学校与社会”,作为第七章,包括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各方面力量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育机构等的交流和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合作办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为福建开放大学筹措建设和发展资金。设立福建开放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代表福建开放大学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并对教育发展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十一、删去第六十六条。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学校校训为‘自强弘毅 励学敦行’。” 

五十三、将“第十章 文化建设”改为“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五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拆分为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外观整体为圆形,外环部分为中文‘福建开放大学’及英文‘THE OPEN UNIVERSITY OF FUJIAN’。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有徽志内容的圆形金属证章(或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蓝(红)色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为学校圆形徽志,下方为中英文校名标准字。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福建开放大学校歌。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5日。 ” 

五十五、将“第十一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改为“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五十六、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办学体系或合作办学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确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对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十九、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完善经费使用的稽核、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六十、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损失。” 

六十一、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六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六十三、删去第七十三条。 

六十四、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内容不变。 

六十五、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内容不变。 

六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l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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