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衢州职业技术学院,院校国标码:12877,浙江省代码:0071。
第三条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高职),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学历证书: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五条办学地点: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江源路18号,邮政编码:324000。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提前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有关提前招生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提前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2023年高职提前招生总计划280名,其中普高招生考生计划180名,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计划100名,具体招生的专业、计划、类别、学费如下表所示:
专业名称 | 计划及类别 | 学费(元/学年) | |||
小计 | 普高 | 中职 | 中职类别 | ||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中日合作) | 30 | 30 | 18000 | ||
大数据与会计 | 15 | 15 | 6900 | ||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 35 | 25 | 10 | 商业 | 6000 |
应用电子技术 | 10 | 10 | 电子电工 | 6600 |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35 | 25 | 10 | 电子电工 | 6600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15 | 15 | 计算机 | 6600 |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15 | 15 | 计算机 | 6600 |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45 | 30 | 15 | 机械 | 6600 |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 40 | 25 | 15 | 机械 | 6600 |
化工装备技术 | 40 | 30 | 10 | 机械 | 6600 |
小计 | 280 | 180 | 100 |
第五章报名与考试
第八条报名条件。符合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办理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报名手续的考生。
身体条件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高中阶段毕业生。色盲、色弱考生请勿报考护理和化工装备技术专业。新生入学体检不符合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报名。3月6日8:00——3月24日16:00,考生登陆我校招生网进行报名,逾时不受理,考生只能填报一个专业。
第十条确定入围名单。1.普高招生考生根据考生高中学考等级折算成绩,分专业从高到低排序,按专业招生计划的500%确定入围测试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进入入围测试名单。若某专业的报考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0%,则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全部入围。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操作考试需合格并符合报考条件方能入围,不设置入围比例。考生可于3月27日下午16:00(若延迟详见公告)登录招生网查询入围情况。
入围护理和化工装备技术的考生需将《浙江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或《高考体检结论反馈单》(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当地高考体检站提供)复印件一份用邮政快递(EMS)寄送至我校招生办。
报考前学校未组织体检的考生最晚于4月25日16:00(以我校收件时间为准)前提交。未提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申请素质特长赋分的入围考生,于3月30日16:00前在我校招生网填报提前招生素质特长赋分申请,并在3月31日16:00(以我校收件时间为准)前将相关奖状证书原件用邮政快递(EMS)寄送至我校招生办。
第十一条折算成绩计算方法。
1.普高招生考生。选取十门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往届生技术科目成绩取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分),根据下表折算,折算成绩满分为180分:
学考等级 | A | B | C | D | E |
换算分值 | 18 | 15 | 12 | 9 | 0 |
注:在浙江参加学考的考生成绩以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学考成绩等级是外省获得的,须提供学籍所在省的省级机构出具或签署意见的高中学考成绩证书或证明(原件)。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按照已取得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为依据,按满分180分进行折算,考生参加的技能考试成绩类别须与所报考专业招生类别一致。
第十二条缴费。入围综合素质测试考生应于4月5日16:00前缴纳考试费,考试费不退;未缴考试费者视同自愿放弃,不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提前招生考试费:140元/人,请根据招生网提示缴费。
第十三条打印准考证。已缴费的考生,可于4月11日起登录我校招生网,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测试
(一)测试时间:4月15日(周六)。
(二)地点: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三)测试内容:
1.综合素质测试(分值150分)
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方案另行通知,于报名前在我校招生网公布。
2.素质特长赋分(分值20分)
报考我校相关专业的考生并在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能力大赛组委会举办的相关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可以申请素质特长赋分,分值为20分。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十六条我校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
第十七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请考生确认体检合格。
第十八条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录取分数。录取总成绩满分为350分,其中折算成绩满分18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70分(其中素质特长赋分20分)。总成绩=折算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分数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录取时总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条录取。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1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剔除拟录取考生名单后,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2.5确定备录考生名单。
普高招生考生总成绩分相同时,则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低排序;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相同,则按学考科目成绩排序,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政治、历史、地理;以上成绩都相同则按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排序,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素质特长进行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计划人数时(既招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又招普高招生考生的专业分别计算),则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不设“备录取”考生名单;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大于计划人数但小于或等于350%计划人数时,则按100%计划数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剩余人数按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备录取”考生名单。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办负责将经学校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备录取考生名单(含顺序号)报送至浙江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双向选择。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经“一档多投”多轮录取后,当高职提前招生计划足额完成或已无备录考生时,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凡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本校招生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公示结束后,学校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单独考试招生。
第七章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提前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室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面试考评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二十七条所有参加提前招生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招生政策、规定,确保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提前招生纪检监督组办公电话0570-8068232。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