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高字〔2023〕9 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创建于1959年,是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学校名称:江西中医药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1688号
第三条 经过全省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被学校录取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考生,学籍转入学校,单独编班,与培养学校共同培养,培养地点设在培养学校,具体方案详见《江西中医药大学关于联合培养本科层次人才的实施方案》(附件1)。
第四条 专升本考生毕业时,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或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学业成绩合格,经过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颁发江西中医药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 XX 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包括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设立由纪委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招生录取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政策,本着“为国家改革发展服务,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的办学宗旨,坚持就业导向,统筹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要求,编制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定通过。
第八条 学校设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药学、护理学、中药资源与开发等5个专升本招生专业,其中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药学、护理学等专业与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联合培养,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与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联合培养。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见《江西中医药大学2023年专升本分专业招生计划表》(附件2),最终计划数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公布为准。
第九条 考生要按照《江西省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应专业指导目录》要求,依据本人高职(专科)所学专业,正确填报对应本科专业。本校针灸推拿学专业仅限于招专科专业为620105K针灸推拿、620103K中医学、620104K中医骨伤的考生,其它专业考生请勿填报。
第十条 有的专业被录取的考生毕业后可能会因专升本学习年限不足,或专科专业与本科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而不能参加行业资格证报考等。填报志愿时考生请自行了解知悉,谨慎报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统一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上系统进行。学校严格按照教育厅制定的有关政策以及本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省教育厅投档规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进行审阅,符合要求者予以录取,不符合者予以退档,未录满的专业将按规定征集志愿。凡未按本章程第九条规定选报对应本科专业的考生,学校有权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获奖考生(含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实行计划单列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申请免试录取的,按《江西中医药大学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免试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凡符合录取条件的已投档考生,不得要求学校退档。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不得以考生自愿放弃为由退档。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行业特点,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学校所有专业不录取有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考生。考生有严重视力、听力障碍或患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填报医药类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学校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已录取的考生寄发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考生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如下: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护理学、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等专业学费 5220元/年。住宿费按培养学校标准缴费。
第六章 奖学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学校配套资助措施,建立了国家奖助、学校补助、社会捐助、考生自助“四位一体”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形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时无法筹齐学费,可申请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入学。入学后,学校将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并根据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七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考生由于未被我校录取或对录取结果有疑问,经招生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认为有损其权益者,可向教育厅有关部门或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小组提出申诉。学校依据《江西中医药大学高招录取考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申诉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已被录取的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获得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未及时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含体检)。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江西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专升本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江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专升本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学校专升本招生,如与国家或上级机关相关文件有冲突,以国家或上级机关相关文件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