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2023学校章程
序 言
广州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原名广州中医学院,创办于1956年,是新中国首批建立的4所中医药高等学校之一。学校办学基础为创立于1924年的广东中医药专门学校,1995年经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校先后隶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转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2003年学校成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的广东省“211工程”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入选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2020年成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2021年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广东省新一轮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崇德远志、和衷有容、汲古求新、笃学精业”的大学精神,恪守“厚德博学、精诚济世”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德业双修、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着力培养高素质中医药专门人才、医药相关复合型人才以及其他学科应用性人才,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努力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自主办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中医药大学,中文简称为广中医;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GZUCM。
学校网址为http://www.gzucm.edu.cn。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号。
学校有大学城和三元里2个校区。大学城校区为学校主校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三元里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教职工的薪酬分配;
(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办学费用;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做好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咨询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九条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条学校学科设置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学科门类涵盖医学、工学、管理学、理学、教育学等。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展与医药相关的学科,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育交叉学科,拓展新兴学科,灵活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依法在国(境)内外招收学生,并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人才培养为主体,重视加强中医药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科学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等。
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向为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十五条学校大力倡导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着力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以及中医药学术水平的进步。
第十六条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等方式,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医疗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发展中医药文化,挖掘丰富岭南地域文化,积极服务国家与区域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发挥地域和学科优势,大力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委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职责分工,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将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依照相关章程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审核批准、决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四)负责组织本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审查并批准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和处理本学科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主要职责及运行规则,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职称评审制度执行。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才成长、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学校团委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依照其各自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教辅、科研、党政管理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另设附属机构,各机构根据核定的机构职能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承担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设置院内机构(系、所、室、中心等)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本学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与就业指导工作,对本学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学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学院与国(境)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四十八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学校在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科技创新、科技合作以及科技服务工作的需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置图书服务、信息服务、实验服务、后勤服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四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开办附属医院,大力发展医疗业务,积极拓展健康医疗合作,服务人类健康事业。学校在附属医院设立临床医学院,承担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推动医学教育、医药科研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协调发展。其中,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作为学校附属机构,按规定接受学校的直接领导与管理,并在医疗卫生业务上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努力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提供职业发展支撑条件,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述,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增强服务意识,依法保障离退休教职工待遇,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七条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申请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获得心理健康、就业与创业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指导;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文化体育设施,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十二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并为学生提供身体锻炼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贷、助、勤、补、免、减等多种方式予以资助。学校关心特殊困难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就业创业教育服务机制,对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观念、求职技巧、创业意识和创业基础知识等教育,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用人单位信息发布、校园招聘会等相关服务,帮助学生就业创业。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的需要合理配置资产。
第八十二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提高办学经费与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并合法、合规、合理利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八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以及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服务,努力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学校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十四条学校合理规划校区功能,不断完善校园设施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学习、生活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十五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平安、和谐、法治校园,着力建设和保护校园生态自然环境,打造彰显中医药文化的校园景观。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七条学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争取社会支持,依法与国(境)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努力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十八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九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学校办学信息,主动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的监督,采纳有益于学校发展的建议。
第九十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一条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五方面代表构成:学校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员工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九十二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广东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作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吸纳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九十三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的人士。
第九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五条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精诚济世”。
第九十六条学校校徽由“G”和“中”为基本元素组成,“G”代表“广州”,草书“中”代表中国、中医、中药,体现中医药文化底蕴;“中”又像灯笼,象征平安祥和。整体符号“@”表达了广州中医药大学融入世界、走向世界的现代化理念。红色代表热情和友善,蓝色代表智慧和科技,英文校名选用黑体,整体设计充分彰显学校丰厚的文化底蕴和锐意进取的时代精神。校徽标准色标志颜色如下图所示,其他颜色标志可根据使用场合,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中的色彩规范进行使用。图示:
第九十七条学校校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校章为红底黄字,学生校章为白底红字。图示:
第九十八条学校校旗由旗面、校徽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左上角为彩色标准校徽,正中为正红色的学校中英文名称。校旗形状为矩形,长宽比例为3:2,校内使用时旗面标准尺寸为240cm×160cm,校外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缩放。图示:
第九十九条学校校歌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校歌》,集体作词,魏扬、贾淑珍作曲。
第一百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
(三)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
本章程的修改决定由全委会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作出。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五条学校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