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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2023年学校章程

来源:韶关学院时间:09-25

(本章程于2015年12月7日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通过,教育部备案。2021年8月22日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修订。)

序言

韶关学院举办高等教育始于1958年7月创办的韶关师范专科学校。1989年7月,韶关师范专科学校与1985年创办的韶关大学合并,1990年12月定名为韶关大学。2000年3月,韶关大学与1979年创办的韶关教育学院合并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韶关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18年3月,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其前身可溯及1903年创办的北江高等中学学堂)并入学校。2021年1月,学校调整为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韶关学院医学院(其前身可溯及1914年英国基督教循道公会创办的循理护士学校)并入学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宗旨,以质量立校、改革兴校、特色优校、文化荣校为理念,实施内涵发展战略、特色发展战略、人才强校战略、合作发展战略,以师范教育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致力于建设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主体,着力培养思想品德好、社会责任感强、专业基础扎实、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韶关学院。

英文名称为Shaogua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SGU。

学校网址为www.sgu.edu.cn。

第四条 学校住所地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设有韶乐园、韩家山、黄田坝等校区,韶乐园(主校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韩家山校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6号,黄田坝校区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医学院本科教育校区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108号,医学院专科教育校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前进路48号,医学院中职教育校区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沐阳东路7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五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教育厅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推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医学、艺术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以对接地方、服务需求、扶强扶优、强化特色为导向,致力于打造适应性强的高水平应用型学科专业集群。

第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专家咨询、师生参与及合法审查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或撤销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韶关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全面工作,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大工作和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书记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学校党委等部署的具体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干部选拔任用、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等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对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1/2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韶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将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监察专员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派驻学校,根据授权,开展监察、调查、处置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要行政管理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决定,按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等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政府、社会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的基本形式,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主要研究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校长审核后确定。学校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后,也可以提请议题。对于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学校党委、党委书记、校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等内设机构,保障办学工作的运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职能调整。

学校确定并公布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服务事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充分发挥校内专家及外聘律师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重要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的成立和撤销原则上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进行设置,按照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办学主体责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办学效益,切实保证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以及学校党委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培养良好的教风和学风,遵循教书育人规律,把德育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四)负责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评优评先、助困助学、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安全稳定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五)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改革创新,科学规范教学各环节的管理,加强实习、实训实践教学设施建设。

(六)组织、评价学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聘用、降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建议。

(七)科学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八)组织学院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以及各种荣誉、人才推荐的申报工作,提出推荐意见。

(九)负责师资队伍及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十)制定学院内部收入分配方案,研究学院教职工绩效分配、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做好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政务公开、校友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二)负责学院的廉政建设、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机要保密等工作,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十三)推进学院各项工作改革创新。

(十四)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学院情况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学院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有关学院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和调整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学院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经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要确保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机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运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须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违反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个案处理以及有争议的学术问题。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研究或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举行会议,审议、决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可以在学院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人员组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学位办公室提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分委员会可单独召开会议,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列席,列席人员不参加会议表决。

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以实际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为有效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在对所审议的议题进行充分审核或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以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2/3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节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及相关规定组建,并按照相关规定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库,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四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第四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集评审会议。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组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议组组长由主任委员在已抽取并确认的专家中指派担任。

若评议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评议组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七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机关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设立校院(部门)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共青团韶关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共青团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表达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其他群众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根据规定和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职级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降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记录师德师风档案,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制度和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师申诉,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给予关心和关爱。

第六十五条 外聘、返聘、特聘以及柔性引进的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六条 学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经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

(一)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对违纪、违法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合同)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培养思想品德好、社会责任感强、专业基础扎实、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科学技术与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学校实际,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优化专业结构。

第七十五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条 件,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依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学校专科基本修业年限3年,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临床医学类为5年),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2-3年。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优先保障机制,通过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建立、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及保障体系,公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实行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培养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树立面向世界的教育理念,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办学,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开阔师生的国际视野,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和改革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建设,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八十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作为培养创新人才、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地方发展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社会贡献度、显示度和知名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氛围,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师生自主开展学术研究,依法保护学校及师生的知识产权。

第八十二条 学校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与建设,强化科研基地以及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等合作基地的建设,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平台支撑,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与应用技能的开发与创新。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科学研究评价机制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调动并激发广大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扎根韶关、立足粤北、服务广东、辐射港澳、面向全国,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构建富有特色的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和团队,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智力和文化支撑,提高校院两级社会服务成效。

第八十五条 学校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坚持服务国家大局,主动融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主动融入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积极对接广东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着力为广东省北部生态发展区建设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门办学、开放教育,充分利用办学资源,积极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满足社会人员提升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需求,为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八十七条 学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承、创新和活化利用,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国内外文化互鉴交流。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托岭南,特别是粤北地方文化资源,积极挖掘韶文化、粤北文化、岭南文化、革命红色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资源,促进区域文化繁荣、创新与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九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监督等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和经济秩序,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资产管理制度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规划,加强基础设施、教育装备、图书资料、文献档案、网络信息平台等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和管理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九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依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

第九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设立韶关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学校理事会),作为学校与举办者、管理者和社会各界代表合作议事、双向服务、共谋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学校理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组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联系各界力量,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推动交流与合作,集聚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促进学校发展。

第一百条 韶关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包括下列人士:

(一)在学校学习、进修、培训过的受教育者。

(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理事会理事。

(四)被学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士。

学校重视和发挥校友会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合作。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负责为学校募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奖励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和有困难的教职工,支持和促进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训是“立志、崇德、勤学、创新”。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徽是圆形徽标,外圈上方是“韶关学院”的中文校名,下方区域为弧形英文“SHAOGUAN UNIVERSITY”。内圈图案以三根集聚的“S”线由内至外蜿蜒向上扩散为主要构图元素,辅五颗星和六根横线,内圈下方“1958”为建校年份,校徽主色调为丹霞红。图示: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有横式、竖式两种规格,校旗中央印有启功字体的“韶关学院”校名及英文译名,校名前方或上方印有校徽;校徽、校名颜色为丹霞红。图示: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歌为《韶关学院校歌》。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或校长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

学校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以上同意做出。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成立学校章程执行监督机构,依法依规检查督促本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gd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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