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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202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要求

第六章 转段考核办法及成绩公示

第七章 录取条件及程序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一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三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0〕12号)及《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会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2〕1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202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安乐东路1号;邮政编码:5254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审议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转段考核与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转段考核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与考生家长及无关人员接触,自觉接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计划及对口中职学校
 

序号 高职专业
(专业代码)
学制
(年)
招生计划(人) 对口中职学校 对口中职专业
(专业代码)
1 药学(520301) 2 60 茂名市南方职业技术学校 药剂(101100)
2 中药学(520410) 2 60 茂名市南方职业技术学校 中药(101800)
3 护理(520201) 2 60 茂名卫生学校 护理(100100)
4 药学(520301) 2 120 茂名卫生学校 药剂(101100)
合 计:300人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要求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为在2020年被对口中职学校录取在 “三二分段试点班”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考生;“三二分段试点班”学生身份,以中职学段招生录取时身份为准,录取数据必须进入省中招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考生(含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符合高职院校2023年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必须参加2023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未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或报名审核未通过的、未取得中职学段对口中职学校的毕业学历证书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转段考核办法及成绩公示

第十八条 转段考核原则、方式:

一、原则:转段考核以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五年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以综合素质、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技能考核为重点,全面客观评价学生成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进程表的课程设置顺序,采取过程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由学院依据课程标准组织命题、统一考试,在对口中职学校开设的课程学习结束时进行,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方式,专业技能考核采取实操等方式进行。

三、计分办法:考核成绩由中职学段前两年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考核满分为100分(见下表)。考试成绩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报学院备案。
 

考试科目 公共基础课(30%) 专业课(70%) 合计
专业理论 专业技能
成绩分配 30分 30分 40分 100分

第十九条 公共基础、专业理论课程考试科目及专业技能操作考核项目:

一、药剂专业(对口高职药学专业)

1.公共基础课:语文、数学;

2.专业理论课:正常人体学基础、药理学、药事管理与法规;

3.专业技能:药剂综合技能考核,包括药物制剂技术、药品检验技术、药品调剂技术、药品营销技术。

二、中药专业(对口高职中药学专业)

1.公共基础课:语文、数学 ;

2.专业理论课:正常人体学基础、中医学基础、实用中药;

3.专业技能:中药综合技能考核,包括100种中药的辨认、中药调剂技术的操作、处方分析、中药的炮制的操作。

三、护理专业(对口高职护理专业)

1.公共基础课:语文、数学;

2.专业理论课: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

3.专业技能:技能操作考核项目:无菌技术基本操作、生命体征监测技术、导尿技术、氧气吸入技术、密闭式静脉输液技术、肌内注射技术、皮内注射技术、皮下注射技术、心肺复苏基本生命支持术。

第二十条 成绩公示:我校依据转段考核工作方案,形成转段考核总成绩后联合对口中职学校将转段考核总成绩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章 录取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以考核成绩为基本依据,拟录取的考生转段考核总成绩原则上不低于满分的40%。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六公开”和“六不准”,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必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下列职业资格证书之一:

一、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护理、化学、生物技术基础等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E级以上证书;

二、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合格证书、全国英语等级合格证书;

三、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保育师、家政服务员(家务服务员、母婴护理员、家庭照护员)、养老护理员、公共营养师、育婴员、医药商品购销员(药品购销员)等中级以上证书。

四、广东省营养师协会颁发的公共营养师证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等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对口中职学校试点专业试点班在校生,经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核实资格、高职院校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转段考核,进入对口高职院校对口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在中职学段毕业时,取得对口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初审后,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对口中职学校网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录取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已被正式录取的学生在中职学校按照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第四学年进入我院试点专业学习。未被录取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中职第三学年的学习,参加顶岗实习,准备就业或参加其他类型的高职院校招生考试。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中职学段对口中职学校毕业证书,无相应证书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一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各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800-1180元/生·学年。

第十二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8-2902527、2904228

传真:0668-2904228

电子邮箱:m2904228@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hv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hvc.edu.cn/html/jgsz/dzgljg/zsysxzdczs/

第三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检审计部

联系人:林老师

监督电话:0668-2904118

电子邮箱:mm2904118@163.com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2年5月24日由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202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gd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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