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政编码:315100);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标代码:13742,浙江省招生代码:0112。第三条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宁波市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25年的宁波华美高级护士职业学校。近年来,学校主动顺应区域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卫生健康双领域服务”办学定位,秉承“仁爱、健康”的校训精神,坚持“合力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策略,秉持“以人为本、选择多样、仁术融合、人人出彩”的教育理念,探索构建了“对接健康服务需求,促进产教融合;对接职业岗位需求,促进课岗融合;对接职业素养要求,促进仁术融合”的“三对接三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致力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厚人文、明医理、强技能、高素质”岗位胜任力强的技术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建设具有国际视野、国内一流、现代化的卫生健康类高职院校。第四条学校开设护理、助产、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中药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中医学、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医学营养、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医学美容技术、美容美体艺术、美容美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等19个专业。第五条学生毕业后颁发盖有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国家电子注册。
第三章免试保送流程及录取有关事项
第六条报名条件1.报名学生需同时符合下述条件:(1)符合浙江省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2)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2.有以下情况的考生,不得申请免试保送或不予录取:(1)已被2024年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或者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申请;(2)符合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校将按“不予录取”进行执行。第七条报名1.免试申请及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中学提出申请,由所在中学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并在其学校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对于在2023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须在5月15日前寄送申报材料;对于2024年大赛获奖的考生,须于7月15日前提交申请材料。报送的材料包括: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2、获奖证书复印件两份(必须加盖中学公章,A4纸);3、《单独考试招生高职报名证》两份(A4纸);4、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正反面,A4纸);5、高考体检表或体检反馈单复印件两份;6、学生在校表现情况、考生中职阶段成绩单两份(加盖中学公章);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51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材料必须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寄出后必须与招生办确认签收情况,如因材料未收到导致申请不成功,我校不承担相关责任;逾期不再接收材料)。第八条考生参赛所获奖项应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同或相近。我校根据当年招生专业、考生中职阶段所学专业及参赛获奖项目,结合考生的专业意向,确定拟录取专业。技能优秀免试升学的考生,进校后不得申请转专业。第九条经我校审核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将考生信息上报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第十条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
第四章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88126425。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免试升学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三条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学校联系方式地址: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邮政编码:315100招生热线:0574-881260999、88126053。学校网站:http://www.nchs.edu.cn招生网站:http://zs.nchs.edu.cn微信号:nbchs-zs招生QQ:274191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