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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宁波市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坐落于宁波市北高教园区。学校现为全国纺织行业人才建设示范校、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浙江省高职优质校、首批国家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首批全国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养示范校、首批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首批浙江省数字校园示范校、首批浙江省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所获技能竞赛项目确定学生录取专业,学生录取专业为该竞赛相关或相近专业。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向我校申请录取。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方法

第四条 符合浙江省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的浙江省籍应届中职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且已办理浙江省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合格。

4、中职期间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方法申请免试升学:

1、学生向所在中学申请,填写《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并经所在中学、当地招办审核、盖章。

2、学生所在中学按报考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我校提供加盖中学公章的学生情况材料。材料包括: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获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中学公章)(一式两份);

(3)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两份);

(4)《2024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报名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两份);

(5)考生所在学校公示说明(加盖中学公章一份)。

3、申请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分两批次,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限在2023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仅限2024年获奖的考生)。

第五章 审核录取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学生及学生所在中学提供的材料对学生信息进行审核。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将拟录取学生名单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同意后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单独考试招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八条免试升学录取学生学费、住宿费与学校2024年其他招生形式录取的高职学生相同,参照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九条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免试升学工作在学校纪委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下进行,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574-86329372

第十一条 考生及所在中学应本着诚信考试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学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咨询电话0574-86328888/8004

学校网址http://www.zjff.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ff.edu.cn

邮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495号教学区2号楼103招生就业处,林老师(13958223290)。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zj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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