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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http://www.bdqn-edu.com时间:04-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四川外语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外语学院

  第二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1959年5月,经教育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英语专业和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必须是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考生语种不限。

  第八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加试口语。

  第九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条 身体健康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四川外语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二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论坛)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着重参考考生的英语和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原则上要求英语和语文成绩分别达到100分以上。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参照上一条规定择优录取。对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对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安排专业(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录取原则:先分数后等级,其他原则按照上述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对其加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

责任编辑:lianyang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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