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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政策出台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时间:03-09
西藏高招优惠加分政策出台

  近日,西藏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政策出台。政策规定: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西藏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西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7.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9.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2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1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学院、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专业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中国教育报》2009年2月25日第5版

  相关链接:

  西藏: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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