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生办公室:
为做好今年的高招报名工作,《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考考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豫招科[2012]25号)已就报名信息采集工作进行了安排,全省考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已经进行。最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0号,见附件)明确了非户籍地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升学的有关政策,对高招报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高考报名及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省招办将于2月27日9:00至3月1日18:00开启报名服务器,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报名。其中,艺术类各专业、体育类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因专业考试时间关系,不再接受报名。各地要做好宣传,搞好服务,确保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都能按时报名。逾期服务器关闭,不再接受补报。
二、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的考生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因违规受到停考处理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手续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报名,均须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其中,
(1)在户籍地就读的考生,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报名。
(2)在非户籍地就读、确需在就读地报考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经就读地的县(市、区)招办核准其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并由负责学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中学学籍证明,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对其中的外省籍考生,除上述手续外,考生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一方在当地就业的证明。
各地接受的异地报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必须与接受地对应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库名单一致。
2.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也可在以上证件齐全的前提下,凭负责学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在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
3.非在校就读的社会考生(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和同等学力报考者),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在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报名,不得异地报考。同等学力证明须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审核。
4.台湾省籍考生应提供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相关的户口簿。
5.在河南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须持河南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暂住证不能报考),在定居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6.报考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按普通高考的统一要求履行报名手续、采集报名信息。
7.报考重点大学少年班的考生,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生院校出具的准考手续,按普通高考的要求到户籍地的县(市、区)招办报名。
凡报考普通高校的各类考生,均须按照我办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名手续。否则,其录取结果将无法确认上报。
四、报名资格审查与公示
报名资格审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尤其是今年,我省出台了异地报考新政策,报名工作进一步引起社会关注,同时,报名工作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招办要从大局出发,正确理解,认真落实,优化服务,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考生都能顺利报名,又要防止不符合条件者弄虚作假报名得逞。各级招办要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落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严防任何人弄虚作假。
对报名及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考生资格方面的问题,必须彻底查清,不留任何疑点。对往年已被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考生,如考生未在学校报送的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名单中,考生须提供录取院校出具的未报到证明,县(市、区)招办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新生学籍查询系统”(http://xjxl.chsi.com.cn)查询核对,确属未注册的,方可接受其报名,否则,不得接受报名。全省报名信息汇总后,还要与高校学籍管理部门集中进行核对,经查实确属高校在校生报名的,要通知其所在高校严肃处理,直至开除高校学籍。对于以往届生身份报名,未参加过往年高考的考生,考生本人应书面说明往年未参加高考的原因,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应认真审查,确认考生身份无误后,方可接受其报名。
报名结束后,分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打印包含考生姓名、照片、身份证图像、民族、应往届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班级考生基本情况表,由班主任和语文、数学、外语任课教师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分别在学校和班级进行公示;在县(市、区)招办报名的考生的公示信息,由县(市、区)招办负责,在辖区各中学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至24日,公示的同时要公布省(0371-68101503、68101523)、市、县(区)三级招办举报电话。各级公示期间公布的举报电话要指定专人接听和记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查清,认真处理。公示期满后,由报名点负责人(中学校长或县级招办主任)分别签字确认。
五、照顾对象及审核办法
凡属于政策性加分照顾的考生,报名时要提供照顾对象相对应的证书和文件的原件,要认真履行审核人员签字、考生确认手续,并进行公示。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生,依据省教育厅印发的文件核实。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应届毕业生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或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或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须出具相应机构颁发的文件和证书,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公示。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应具有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表彰的相应文件和证书。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和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秩序册和省(市)体育局批准等级运动员的文件。
4.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出具《立功受奖证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应有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该认证当年使用,一次有效;上年度认证的考生本年度申请照顾时须重新办理认证手续)。
6.台湾籍青年考生应有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7.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应出具父母一方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给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8.烈士子女应有《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9.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和户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10.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应提供安置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部门出具的考生移民身份证明及安置地的户籍手续。
11.少数民族考生应持本人身份证和父母身份证、户口簿。
12.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3.退役士兵应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14.残疾军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1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应有《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16.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17.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应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18.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应有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
各级招办应明确专人负责照顾对象的审查工作。照顾对象证明材料经县级招办审查无误后复印存档,审查人和考生均须在复印件上签字。
各省辖市、县招办报送第2、4、5、6、7、8、9、10项照顾对象材料时须提供照顾证明原件;第11项为公安部门集中认定盖章和县招办审查盖章的名单;第12-18项只报数据,不再报送考生名单信息;第3项审核办法另文安排。各地上报省招办的时间如下:
4月25日:郑州、平顶山、鹤壁、三门峡、焦作、安阳、商丘、驻马店、南阳、项城、济源和永城;
4月26日:开封、洛阳、新乡、濮阳、许昌、漯河、周口、信阳、巩义、固始和邓州。
对各类照顾对象考生,我办汇总后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www.heao.gov.cn)集中公布,长期公示,接受监督。
六、报名收费
各地在报名时,要按照河南省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考务费和电子信息采集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体检收费由实施体检的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