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录取比例 不得歧视残疾

在省招院日前公布的2009年招生工作意见中,要求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录取过程中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根据规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后,如果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统考外语语种。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各高校在调整计划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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