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通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院校标识码:4132014915,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地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28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通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是2025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创办于1951年的苏北第二医士、护士学校。现开设医药卫生类等15个专业。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通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通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通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通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各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人数等因素,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健康管理专业以外的其他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护理专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时还需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更适合物理科目类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录取类别、录取代码分类要求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进档的江苏省普通类考生,以江苏省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江苏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关于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依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按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科科目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同步处理调剂专业志愿,在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情况下,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直接安排专业,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医学类专业62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文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 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取。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288号
邮政编码:226010
招生咨询电话:0513-51083088、51083089
电子邮箱:ntwzyzjc@163.com
监督电话:0513-51083162
招生官网:https://zs.ntwzy.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通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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