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校招生代码:4145011608
第四条办学地址:长堽校区(广西南宁市长堽路99号),里建校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长岗大道98号)。
第五条学校简介: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6年,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国家“双高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全国水利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广西新一轮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A类学校。学校职业教育氛围浓厚,建成以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电力系统自动化等首批广西高水平专业为主体,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经济管理、智能建筑、自动控制和新能源汽车等优质特色专业多翼发展、协同共进的专业集群。开设11个二级学院,设置43个专科专业,拥有专兼职教师15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23000余人。建有国家重点专业4个、骨干专业3个、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获全国优质水利专业3个,自治区级高水平专业群4个,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2个、自治区级职业教育示范性实训基地13个。学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始终保持在广西高校前列,有100多位优秀校友获得了“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荣誉。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检查本校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普通高考招生按设置招生计划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
第十四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关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成绩排位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录取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七条计划未满按招生相关政策复征或降分投档录取时,按照上述录取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学费等费用,详情可参阅学校官网收费公示信息专栏:https://www.gxsdxy.cn/cwc/gsgg.htm。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一)学校各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如下: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费(元/年) |
| 420301 | 工程测量技术 | 三年 | 7000 |
| 440501 | 工程造价 | 三年 | 7500 |
| 440602 | 给排水工程技术 | 三年 | 7000 |
| 450201 | 水利工程 | 三年 | 7000 |
| 450204 | 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 | 三年 | 7500 |
| 450205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三年 | 7000 |
| 450401 | 水土保持技术 | 三年 | 7000 |
| 450403 | 水生态修复技术 | 三年 | 7500 |
| 450101 | 水文与水资源技术 | 三年 | 7500 |
| 430101 |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 三年 | 7500 |
| 460204 | 新能源装备技术 | 三年 | 7500 |
| 430105 |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 三年 | 7500 |
| 430107 | 输配电工程技术 | 三年 | 7500 |
| 430108 | 供用电技术 | 三年 | 8000 |
| 430106 |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 | 三年 | 7500 |
| 460301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三年 | 8000 |
| 460305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三年 | 7500 |
| 460104 |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 三年 | 7500 |
| 450303 | 水利机电设备智能管理 | 三年 | 7500 |
| 460103 | 数控技术 | 三年 | 7000 |
| 510201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三年 | 7000 |
| 530701 | 电子商务 | 三年 | 7500 |
| 510101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三年 | 7500 |
| 510102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三年 | 7000 |
| 510204 | 数字媒体技术 | 三年 | 7500 |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三年 | 6500 |
| 530301 |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 三年 | 6500 |
| 530810 | 供应链运营 | 三年 | 7000 |
| 530802 | 现代物流管理 | 三年 | 7000 |
| 460702 | 新能源汽车技术 | 三年 | 7500 |
| 460704 |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 | 三年 | 7500 |
| 500211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三年 | 8000 |
| 500201 |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 | 三年 | 7500 |
| 440301 | 建筑工程技术 (智慧建造) | 三年 | 7500 |
| 440301 | 建筑工程技术 (智能检测) | 三年 | 7500 |
| 440102 |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数字化施工) | 三年 | 7500 |
| 440106 | 建筑室内设计 | 三年 | 7500 |
| 440601 | 市政工程技术 | 三年 | 7500 |
| 440202 | 智慧城市管理技术 | 三年 | 7500 |
| 460306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三年 | 7500 |
| 500604 |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 | 三年 | 7500 |
| 500603 |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 | 三年 | 7500 |
| 440402 |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 | 三年 | 7500 |
(二)住宿费标准如下:6人间:1050-1350元/学年;8人间:788-1150元/学年;10人间:760-850元/学年;12人间-15人间:833-950元/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住宿费,毕业或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
(三)服务性收费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补办证(卡)工本费5-10元,学生宿舍热水费33元/立方米;超定额电费,按照电网实际销售电价收取;伙食费据实结算;学生医药费按药品购进价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九条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一)政策性奖学金
政策性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以及筑梦奖学金(4000元/生/学年)等,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助学金2350元/生/学期,二等助学金1850元/生/学期,三等助学金1350元/生/学期。
(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
资助对象为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籍高职高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
本专科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退役士兵在校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850元/生/学期。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六)学校特色奖助项目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以及社会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学杂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支持学生发展项目、其他资助育人项目等校内特色资助项目。
以上学生资助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与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纪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纪委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考生外语语种不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报考我校考生均需参加高考体检并符合以下要求:
1.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2.因工科专业性质所限,对以下20个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不能识别红、黄、绿三种颜色中任何一种):
| 序号 | 专 业 | 序号 | 专 业 |
| 1 |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 2 | 新能源装备技术 |
| 3 |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 4 | 输配电工程技术 |
| 5 | 供用电技术 | 6 |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 |
| 7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8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 9 | 水利机电设备智能管理 | 10 | 数控技术 |
| 11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12 | 数字媒体技术 |
| 13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14 | 建筑室内设计 |
| 1 5 |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数字化施工) | 1 6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 1 7 |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 | 1 8 |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 |
| 1 9 |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 | 20 | 新能源汽车技术 |
3.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开展入学体检复查工作。对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入学标准的学生,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相关要求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一、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专业名称:机电一体化技术
专业代码:460301H
收费标准:15000元/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二、人才培养模式
(一)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我校与英国西南柴郡学院合作办学,采取“3+0”培养模式,即大学三年均在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达到要求,将分别获得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专科教育毕业证书及英国西南柴郡学院颁发的写实性结业证书。
(二)完成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三年学习并考核合格,通过英方院校语言内测或雅思成绩达到英方院校当年入学成绩要求的学生,可推荐至英方联盟院校就读本科或本硕连读。
三、专业录取要求
(一)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行业特点,报读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二)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单列院校专业组招生录取,学生注册入学后,除无法抗拒因素外,不能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在高考报名后至大学入学报到前,不得以个人理由更改姓名、民族或出生日期(变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旦信息确认后,任何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由于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相关要求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长堽路99号 (邮编:530023),
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长岗大道98号(邮编:530105)
2.学校官网:https://www.gxsdxy.cn/
3.招生网页:https://www.gxsdxy.cn/zjc/index/zs1/shouy.htm
4.咨询电话:0771-2085228、2085035、2085046、2085515、2085229(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00—11:30、14:40—17:30)。
5.监督电话:0771-2085186(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00—11:30、14:40—17:30)。
6.监督举报邮箱:jjjcs@gxsdxy.cn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如遇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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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20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