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宁夏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工作的通知》《宁夏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校标识码为4164014847,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虹桥南街504号。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相应层次的普通高等学院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院名称为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实际时间填写,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方案,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院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等。
第八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招生工作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 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根据学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学院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高考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通过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http://www.nxct.edu.cn)。
第十条学院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一条按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录取,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我校对进档考生依据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考试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类别考生按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考总分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
第十三条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则按该省排位规则择优录取。若考生所在省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实行“3+3”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
第十四条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设置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以其他语种报考我校的考生应慎重。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四章 高职对口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宁夏回族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年高职对口招生计划,其中高职对口招生分专业计划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学院高职对口招生对象为完成2026年高职对口招生报名的考生,报名条件需符合《宁夏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实行文化素质评价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两种办法,文化素质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科,总分300分,考生可凭文化素质测试成绩选报我校无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具体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无人机测绘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职业技能测试总分为300分,报考我校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专业需参加相应类别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依托相关高校组织实施,具体测试办法可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组考高校制定的测试大纲。
第二十条学院高职对口招生录取工作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认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的加分政策。依据《宁夏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在满足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条件下,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当投档总成绩相同时,第二批次按照职业技能测试、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及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第三批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及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一条报考我校高职对口招生的技能拔尖人才免试考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和退役军人录取工作按照《宁夏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根据同批次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以其他语种报考我校的考生应慎重。
第二十四条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报考申请,如有虚报、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欺诈手段取得高职单招报考资格的,学院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第三方”,其中高职对口招生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二十六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七条考生所在学院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院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
第二十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及入学复查
第三十一条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参军入伍新生需到校注册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入学资格的将不予注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新生报到日期后15日内未办理报到注册且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学院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4620元/生/学年。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收取住宿费(800元﹣1300元)/生/学年。
第三十四条我校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10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学院评审后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学院评审后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3.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学院审定。
4.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学院复核后确定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是对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学院复核后确定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
6.学费减免对宁夏籍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以及农林师范专业学生减免学费每年42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学院复核后确定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
7.燕宝奖学金是由宁夏宝丰集团燕宝慈善基金会奖励我校低收入家庭的新生,连续在校期间,每人每年2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学院审核后报燕宝慈善基金会审批。
8.生源地助学贷款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入学后向学院提交贷款回执。
9.我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综合素质。
10.学院开设“绿色通道”。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若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先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学后,学院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1.校内资助:设有校内奖学金等院级资助项目。
第九章 招生咨询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951-8971118 0951-8971116
传 真:0951-8987906
网 址:http://www.nxct.edu.cn
微信公众号: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邮 编:750200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虹桥南街504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工作,由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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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20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