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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来源:晋中学院时间:12-27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晋中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晋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升本招生、对口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晋中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晋中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晋中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21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晋中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科专家等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由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十二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晋中学院院长 张惠选。

第十  晋中学院招生就业管理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晋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升本招生、对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计划和录取

第十  晋中学院招生规模由学校招委会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十六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不录取;“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有关专业不录取。

  十七  普通高考: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的120%;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档案。

第十  普通文理科: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成绩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音乐类、舞蹈学、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成绩高低录取;若出现专业成绩并列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美术类、摄影和书法学专业进档考生根据文化课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若出现文化课成绩并列时,按照专业成绩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摄影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书法类统考或联考成绩。

第二十一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业测试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测试标准由我校组织实施。在文化和专业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在各专业省控线上,分专业、按志愿、按成绩择优录取;音乐类专业在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和专业成绩投档,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口本科:在各专业省控线上,分专业、按志愿、按成绩择优录取;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在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考生志愿和专业成绩投档,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晋中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晋中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晋中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晋中学院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西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多种助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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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xs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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