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录取原则
1.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
2.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院校志愿录取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及各省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我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 2017年学校在各省招生过程中,根据各省投档成绩,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情况,则比较考生的英语成绩,根据英语成绩择优录取。如若英语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语文成绩,根据语文成绩择优录取。如若语文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数学成绩,根据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6.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7.在上海市和浙江省的招生录取,按照上海市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的政策、规定及学校预报的选考科目录取。
8.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学校招收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按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分别签订培养协议和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不能报考研究生。
9.法医学专业在云南省内录取的考生,由云南省公安厅协助进行身体条件审核,从2017年开始,法医学专业不定向招生,毕业后自主择业,能够从事法医学类别检验鉴定及其与法医学有关的检验技术工作。男女生比例按照国家《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实施。
10.按目前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临床医学类和口腔医学类学生,毕业后须按规定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1.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2.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色弱、色盲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
(2)一眼失明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非医学类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双眼失明者不录。
(3)双眼矫正视力 4.8 而镜片度数大于 600 度,各专业慎录(考生慎报),矫正度数大于 800 度各专业限录(考生慎报)。
(4)左利者口腔医学专业不录。
(5)皮肤过敏:药学类各专业不录,其他慎录(考生慎报);酒精过敏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
(6)身高:男生<165cm 女生<160cm,法医学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同时要求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 25%,不低标准体重 15%;男生<165cm女生<158cm,护理学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身高<150cm 者慎录(考生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