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池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 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促进教育公平,科学选拔人才,确保我校招生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河池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0605。
学校地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江路42号
邮政编码:546300。
监督举报电话:0778-3143700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河池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招生工作规程,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做好学校招生工作和处理录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对象
本科(含少数民族预科生)、专科(高职)生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
第八条2019年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学校通过招生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在专业生源不平衡或出现部分专业生源不足时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在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文件要求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遵守“30个不得”招生禁令及“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德、体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分数及专业分数(艺术为统考成绩、体育类为术科成绩)为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二条普通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以出档考生投档分数为依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若第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行录取第二志愿专业考生,若第二志愿专业生源仍不足,再行录取第三志愿专业考生,依此类推,直至该专业录满为止。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出档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专业已录满的,则作退档处理。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英语类、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
(一)英语(含师范类、应用英语方向)、商务英语专业仅录取参加英语语种考试并有英语口语成绩的考生,按高考投档分数择优录取。对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学生入学后,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的语种。录取方式参照第十二条。
(二)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对出档考生,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分数(艺术类为专业统考成绩、体育类为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投档分数高的学生;专业分数和投档分数均相同时,优先录取语文分数高的学生;如还相同,则按数学、外语、文(理)科综合的顺序比较成绩,择高分录取。录取方式参照第十二条。
湖南省艺术类考生,分数线执行湖南省统一划定的平行志愿文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控制分数线,采用湖南省统一的投档排序规则投档,投档完成后按照上述“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预科生招录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农业户口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普通民族预科生招生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少数民族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划定,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具体报读条件以广西招生考试院出台的文件为准。
预科阶段,考生集中相关高校(以上级文件为准)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第二年直升到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通知书寄送办法: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连同入学报到手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被录取考生,寄送地址以考生高考报考时填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准。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学杂费。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收费。其中普通本科生每学年学费按学分收费,专科(高职)生学费按学年收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按实际数额收取。
第六章学生资助
第十八条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杂费用的新生,经学校审核,可以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缓缴时间由学校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在校内进行勤工助学或享受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学校有国家、地方政府、学校三级奖助学金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河池学院校长奖学金、真如奖学金等,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河池学院校长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真如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有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直招士官学生,或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国家按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高8000元/学年),学校审核后报上级单位核发。
第七章毕业及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等综合评价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已录取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我校招生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考生、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招生考试中的工作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原有招生规定若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